试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论个体的独立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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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论个体的独立性试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以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为例【摘要】该文通过对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这一中国法历史上经典案例的个案分析,阐释了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的基础理论,并对我国现今司法鉴定制度的体系构建发表了看法。【关键词】法律传统;司法鉴定;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20_5)040289052O世纪9O年代以来,对中国法传统的研究成为了法学界的研究热点。相当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对“本土资源”的利用问题诚如有学者所认为的:“法律传统作为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惯例机制,不仅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
2、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相应的近十几年来,在对法律传统的研究领域也出现了一批具有相当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现今法制现代化建设以及法学研究的推动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笔者注意到这些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传统法律的精神和法律制度等层面,其研究角度更具宏观性,而极少看到有对个案的研究和分析。事实上,在中国法漫长的发展进程中,积累了相当多的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案例和判例,这些案例和判例集中反映了它们所在年代的法制背景,其司法过程汇集了当时的法律精英人士们的智慧。虽
3、然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内容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有很大的背离。但是笔者以为,这些个案当中所包含着的“本土资源”,仍旧能够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判例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在本文中,笔者选取了清末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作为研究对象,此案位列清末四大奇案之首,其之所谓“奇”并不在案件的事实情节有多么复杂,而在于本案的跌宕起伏的司法过程。纵观本案的审判过程,前后历经7次再审,直至引起了最高层的关注,可以说整个“杨乃武小白菜”案就是清末司法体系的一个缩影。同时,和以往的一些研究中常有史料缺失的情况不同,本案所留下的史料详实,可信度高,为我们研究当时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极大便利
4、。当然更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也是中国司法鉴定史上的一个相当经典的案例。20_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笔者认识到这个全文仅有l8条的决定意味着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将会发生深刻变革。该决定实施以后,法院内部将不再设有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仅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自审自鉴、自侦自鉴的情况。笔者认为,该决定实质上确立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原则,而独立性原则也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首要原则。可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现今关于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尤其是在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性质等方面,这些方面研究迫切需要更加深入下去,以期为将要实施
5、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打下更加深厚的理论基础,并早日迎来司法鉴定法的颁布。这也正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原因,笔者希望能通过结合“杨乃武【作者简介】潘巍松(1977一)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_3级硕士生。研究方向:法律史研究、司法制度研究。rel:+862583595722;Email:mgO305116163tom 由于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在法学界的巨大影响,近些年来,所谓“本土资源”这一用语也渐渐被赋予了特定涵义,本文正是在这一语境下使用这一词语。 见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347 时垂帘听政的慈禧对此案的昭雪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6、290 与小白菜案”对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进行探讨,这种探讨也许能对当今的司法改革有些许裨益,希望这种对法文化传统中经典案例的剖析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建设有所帮助。当然,对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能否得到认可。笔者从动笔开始就一直诚惶诚恐。一、案情简介q)杨乃武,浙江余杭人,清同治年间举人。小白菜,本名毕生姑。其和其丈夫葛品连曾在杨乃武家租住。时杨乃武丧妻。葛品连因工作所累常不回家,而小白菜和杨乃武关系密切,久而久之市井就有“羊吃白菜”的流言。所以葛品连一死,各种传言纷起。葛品连母亲沈喻氏疑心儿子死因不明,即到县衙告状。知县刘锡彤带仵作沈祥前往验尸。沈祥用针刺之法验尸,但并未按规程清洁银针即草草认作“
7、服毒身死”。刘锡彤听信街坊关于“羊吃白菜”的流言,认定乃毕生姑串通杨乃武施毒杀夫,对二人严刑逼问,逼迫杨、毕承认通奸并通谋毒杀葛品连,并申报杭州府定罪。杭州知府陈鲁初次开庭即对杨乃武和毕生姑两人刑讯逼供,杨毕二人受刑不过,只得妄供,承认毒杀葛品连。陈鲁据此判决“杨乃武斩立决,葛毕氏(即“小白菜”毕生姑)凌迟处死”。本案在浙江省历经7次重审,其间亦有主审官员发现本案疑点甚多,但始终无人去质疑余杭县的尸体鉴定结论,终究未能改变此案的判决。本案当时的主流媒体申报进行了跟踪报导,社会影响巨大,对于本案的终审判决,舆论纷纷提出质疑。而杨毕两人及杨的家人亦在不停申诉,又有l8位浙籍京官联名上书要求刑部再审
8、本案,在案情实在无法搞清的情况下,清政府最高层终于下令交刑部彻底根究,提京审问。此时距案发已有三年多。时任刑部尚书桑春荣亲自坐堂主审,桑春荣在询问证人时发现余杭县的尸体鉴定可疑,遂从各地抽调知名仵作,并将葛品连的尸体运至京城,于海会寺开棺重新进行尸体鉴定,结果证实葛品连并非服毒身亡,乃得病而死。次年二月,震惊朝野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终于终结,杨乃武与毕生姑蒙冤三年多终于出狱,浙江省自巡抚杨昌浚以下三十多名大小官僚均被撤职查办,其中余杭知县刘锡彤被判流放黑龙江(年逾七十不准收赎),余杭仵作沈祥被仗八十并徒刑两年。本案中,当事人蒙冤入狱的起因是余杭仵作沈祥法律与医学杂志20_5年第l2卷(第4期
9、)对葛品连尸体错误的鉴定结论。当时沈在做尸体鉴定时,因一时情急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将银针清洗后再做鉴定,从而得出了一个错误的鉴定结论,即葛系砒霜中毒而死。这样一来和其一同生活并为其做饭的小白菜自然无法脱去干系。并由此波及杨乃武。此后浙江省的历次审判。主审官员均未去质疑这个鉴定结论,直至刑部在海会寺会鉴,推翻了原余杭仵作的鉴定结论,证实葛品连系因病而亡,本案方才昭雪。本案可说是因司法鉴定失真而起,又有赖再次鉴定昭雪而终。这就使本案成为中国司法鉴定史上的一个相当经典的案例。而本案特定的时间背景,又使其成为研究整个中华法系法律文化传统的极佳素材。二、本案的错案成因与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正如本文的案情简介
10、部分所谈到,本案的关键在于余杭仵作沈祥对死者葛品连尸体所做的错误鉴定结论知县刘锡彤正是基于这个鉴定结论而认定葛品连系毒杀身亡,而其妻毕生姑(小白菜)必系杀人的凶手。从现代法治角度而言,刘知县作为本案的司法官员,其应当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审查证据,辨明案情。恰恰本案中仵作在鉴定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刘知县只要稍加审查,就能避免这起旷世冤案的发生。然而就当时的制度而言,刘知县是不大可能做这个审查的。其原因正是因为在当时的司法制度设计中,鉴定机构和审判机构是不分的,或者说鉴定机构是隶属于审判机构的。作为鉴定人的仵作不过是作为审判机构的县衙门一个工作人员而已,他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是该衙门以及该衙门中的最高
11、长官(知县)的结论。因此本案中,在当时这种“审鉴不分”的制度下,余杭知县刘锡彤绝无可能主动去质疑鉴定结论,对他而言仵作的鉴定结论就是他的结论,如果这个结论是错误的,那么他本人也难逃干系。这也就不难理解当他后来发现该鉴定可能有误,该案有可能系一个冤案而仍旧对浙江省的各级官员的多次复查复审百般阻挠了。让我们再来看看本案中另一重要人物余杭仵作沈祥这一方面。沈祥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错误决定,鉴定程序的错误只是一个方面。事实上,根据史料记载,即便是在错误的鉴定程序下。仵作沈祥仍旧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致毒物质就是砒霜,事实上沈祥当时也注意到葛品连尸体所呈现的状况与砒霜中毒应 关于本案的案情,民间流传甚广,但
12、大多数来自文艺作品,并非正史,因此谬误甚多。近些年来法学界和史学界亦有学者对本案史实进行考证,较著名的如王策来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一真情披露、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浙江余杭杨乃武和小白菜冤案等。 清末已有专门对司法鉴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此规范基本参照洗冤集录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时在统一鉴定规范方面是做的比较好的,当然其规范的科学性如何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不久以后,轰轰烈烈的清末变法开始,封建中国法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参见王策来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一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20_2版,第98页。法律与医学杂志20_5年第l2卷(第4期)呈现出的状况并不完全相同。不过此时毕生姑(小白菜)
13、已被屈打成招,违心供认了用砒霜毒杀葛品连,沈祥也就顺水推舟做了葛品连系砒霜中毒身亡的鉴定结论。总结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本案的司法鉴定并不是在独立的状态下完成的。鉴定人受到了来自其隶属的审判部门的相当大的影响而鉴定结论本身又影响到审判的中立性,正是由于鉴定和审判的相互影响造成错误的鉴定结论以及错误的判决而这种鉴定和审判的相互影响在当时“审鉴不分”的制度下是不可避免的。某种意义上讲,不论是杨乃武、小白菜,还是余杭仵作沈祥、余杭知县刘锡彤,都是这种“审鉴不分”制度的牺牲品。由此可见,在不独立的司法鉴定体制下,鉴定结论失真危险性是显然的。三、司法鉴定独立性的法理探悉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是由司法鉴定本
14、身的性质决定的,这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就可见一斑。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法学界的定义较多,如邹明理教授认为:“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而何家弘教授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 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者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在我国一些地方的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中,也可见到对司法鉴定的定义,如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
15、构和鉴定人依法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再如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纵观以上这些关于司法鉴定的定义,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其内涵却大同小异,都突出了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一种“判断”活动。笔者认为,所谓“判断活动”正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根本性质。司法鉴定究其本质而言正是一种判断活动,鉴定人鉴定的过程也就是其进行判断的过程。 291 笔者以为,司法鉴定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正是源自于其是一种判断活动。既然是一种判断活动,那么其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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