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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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
2、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定期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 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3、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第七条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
4、手续。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五)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21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
5、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
6、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安装拆卸技术工艺文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外地安装单位须办理进津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作业。 第十八条 安装作业人员应注册在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报建设安全监督管
7、理机构备案,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填写安装(拆卸)告知表,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安装(拆卸)施工。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
8、塔吊等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塔吊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总包、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安装单位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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