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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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 号现公布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13年 2月 18 日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 、 保险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3 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 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三)最近3 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四) 诚信合规, 最近 3 年在
3、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 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 亿元;(二)最近12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3 页 - - - - - - - - - 条件:(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 亿元;(二)最近1 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 亿元。第八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 万元;(二)最近3 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 亿元。第九条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 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第十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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