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教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工作的有关规定-探亲假 路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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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教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工作的有关规定:探亲假 路费_大学教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寒暑假探亲旅费报销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校正式聘用的教职工(不含实习生和临时工),符合下列探亲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1、未婚教职工(包括丧偶、离异)父母在外地的,一年一次探父母; 2、已婚教职工配偶在外地的,一年一次探配偶; 3、已婚教职工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在外地的,四年一次探父母。 二、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必须利用学校寒暑假探亲。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在工作时间探亲的,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同意,报执行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探亲。未经执行校长
2、批准的,不予报销旅费并作事假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探亲的,按旷工论处。 三、路费报销 1、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其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 2、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的,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上部分,由学校报销。本人月基本工资30%(含)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 3、探亲路费包括:公共汽车票(出租车除外)、长途汽车票、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以下船票。连续乘火车24小时(含)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卧铺部分可报50%。 四、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的路费报销,按以下原则办理:在境内探亲的,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待遇;出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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