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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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甲方:乙方:黑龙江前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源责任方,甲方在接入乙方网络前,必须认真阅读并签署本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款。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二、 禁止服务器转租,禁止提供虚拟主机业务。三、 承诺我是该产品最终用户,不对该产品进行转租。四、 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跳转或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如发现以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
2、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 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九)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五、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
3、服务;对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必须向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六、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二十二条之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管理系统 备案,非经营性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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