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中介组织的定位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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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律师中介组织的定位问题浅谈律师中介组织的定位问题 摘 要“律师中介组织”是近年来在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出现的新名词,它们不同于律师事务所,既非国家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也非合伙形式的企业或个人建立的律所,名义上是为当事人寻找可靠的律师或律所,但实际上它们却提供着与律师事务所类似的法律服务。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中,这种缺少行政许可前提而存在的法律服务组织的合法性便遭到各方面的质疑。文章试图从这类组织的产生根源入手,对它们的性质进行剖析,由此进一步推出政府对律师中介组织应采取的态度,以求文章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中介组织;执业限制;市场准入;公司化 一、律师中介组织
2、的产生 最近几年,在律师界出现了这样一种提供法律服务的团体,他们一方面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按其要求收集并提供律所或律师的资料,供他们进行选择,另一方面也为需求案源的律师提供承揽业务的平台,并在这一过程中收取中介费用。此外,他们也拥有自己的自营业务,例如提供直接的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写作、法律风险体验以及企业法律培训等。他们还建立了自己的法律门户服务网站和微信公共账号平台来进一步扩展自己的业务,让律师和当事人在线进行招投标互动。 表面上看,这类组织像是新型的律师事务所,或是律所开创的新业务类型,但实际上,他们并非律师法规定下国家、个人或者合伙制度三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的任何一种。通过登陆他们
3、的网站主页可以发现,他们将自己定位为某法律咨询公司下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公司这种商业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本身就已经饱受法律界质疑,北京某司法局负责人表示:“咨询公司不是律所,只要符合工商注册条件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而且,他们通常不会说自己是律师,但又给一知半解的当事人一种专业、律师的错觉。”因此,如何看待这些挂靠在他们旗下的这些法律中介组织便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咨询公司和法律中介组织 笔者观察了近十年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法律事务所数量、律师数量以及法律案件数量变化。由数据可以看出,近十年来,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诉讼类案件的数量明显上升,法律服务提供者伴随着需求量的上涨也快速增长。国
4、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已经达到600亿元左右,预计20XX 年年底将达1400亿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法律服务工作需求量越来越大。专家表示,我国有上千万的中小企业,每年还新增上百万家,但它们90%以上没有请法律顾问。这说明了目前“法律消费”意识的淡薄,也同时证明了法律服务广阔的市场前景。1与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各种各样的法律咨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这些咨询公司的案源,往往比正规律师事务所更多。 这些法律咨询公司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它们不同于律师事务所,其所经营的法律服务并
5、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律师制度恢复初期,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数量剧增,而法律服务机构数量则偏少。为解决这一问题,1989年7月15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性质、成立条件、经营范围、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成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成立的依据。这是一种为适应我国市场化与法制化过程的过渡政策,以弥补法律服务供求关系的不平衡。随着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国务院及司法部相继废除了部分之前做出的通知和规定。20XX年,司法部下发关
6、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明确规定废止上述文件。当时的法律服务界人士纷纷认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设立由此丧失了行政许可的依据。然而,近年来,法律服务公司又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们身边。它们注册的经营范围往往只有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可是实际从事的工作却与律师类似,包括诉讼代理在内的所有工作。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权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法律服务工作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问题随之出现。“其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就有非法公民代理和假律师问题。”他透露,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应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公民个人在一定范围
7、(如近亲属)和一定条件(不得以此谋取经济利益)下,可以在诉讼中为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在律师法修改以前,某些法律咨询公司或机构常以“公民代理”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向当事人收取高额的代理费用,攫取不正当利益。2可见,我国刚刚兴起的律师行业正面临着诚信危机和制度障碍。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工商部门对法律咨询公司不予注册登记,法律服务项目只能由律师事务所提供,律所只能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许可审批成立。 本文谈及的律师中介组织本质上正是上述法律咨询公司形式及其业务发展演变的一种结果。与以往不同的是,它们所承揽的业务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发生了演变。它们利用现代社会人们的风险意识开设了法律风险体验等新
8、型业务,与此同时,不仅与律师事务所竞争案源,也开始与律师事务所竞争非诉类法律服务项目以及优秀的律师人力资源,法律咨询公司由以往的咨询类性质服务机构演变为具有中介和保险性质市场经营主体。一方面,这种演变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结果,表明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规模化和多元化,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势必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种种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以理智客观的态度对待并解决。 (二)关于律师行业的市场准入 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成立律所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第十八条规定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于律师执业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具有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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