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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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本章重点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六节 行政追偿 本章小结,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本章重点】 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况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诉讼当事人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追偿及其与行政赔偿的关系,返回,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2、成其损害时,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与其他赔偿制度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机关则为致害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分为两类: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 3行政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渠道实现。,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该原则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或法律的一般原则,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3、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不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精神。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 3损害事
4、实。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的、确实存在的,不是想象的、主观臆造的。 4因果关系。即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返回,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下: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损害包括以下几类: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 4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损害包括以下几类: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5、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实施主体不合法;强制措施的对象错误;强制措施的程序违法;疏于对财产的妥善保管等。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
6、人行为。国家只对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于那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主要标准是:时间标准、地点标准、名义标准、公益标准、职责标准、命令标准和公务标志标准等。,(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原因很多,如果该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则应当免除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又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部分损害是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致,部分损害
7、由受害人自己行为所致,则国家应当给予部分赔偿。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返回,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受违法行政的侵害,依法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类: 1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但在下列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人资格
8、不发生转移: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但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不发生请求权转移问题;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破产程序尚未终止时,破产企业仍有权就此前的行政侵权损害取得国家赔偿;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代表国家具体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
9、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行政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但赔偿后可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时,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10、当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致害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又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凡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侵害的,复议机关应与原作出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承担赔偿义务。,返回,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赔偿争议所要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
11、途径: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必须遵循“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规则。只有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并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请求。它是将两项不同的请求一并向同一机关提出,要求合并审理解决。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按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按行政诉讼程
12、序进行。,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人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有权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应当递交书面赔偿申请书。,(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书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赔偿申请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况,应按规定分别处理: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不具有请求权,应当告知有请求权的人申请;申请人已
13、丧失请求权的,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其特点是:从受案范围看,有些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却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
14、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赔偿请求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则可以适用调解。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具体包括: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其他违法行为。 人
15、民法院针对以下情况也应当依法受理: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4、5项和第4条第4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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