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提升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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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提升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上册)第四章第二节“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某市某人民政府地 址:某市某政府内邮政编码:31301421.1.2.6监理人:(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地 址: 邮政编码:31.1.4.
2、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5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变更权力前均需要经发包人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3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总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0 元天1211.6
3、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0 签约合同总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0 或增加收益的 0 给予奖励续上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6.1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2017.4.1质
4、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10 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719.7保修期:同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24个月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
5、率: 5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某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1.8目细化为: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
6、、表5.4、表5.5)。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通用合同条款1.1.2.2目细化为:1.1.2.2 发包人:某市某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
7、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说明);(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 图纸的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工
8、程实施中以批准的施工图为准,招标阶段采用的图纸与施工图有差异,不应免除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7 联络通用合同条款1.7.2项约定为: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2. 发包人义务2.6 支付合同价款本款补充: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2.8 其他义务本款补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
9、后28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筑、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在
10、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2) 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地质灾害、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项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未执行预案的措施或执行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3) 承包人用水、用电、进场道路应由承包人自行调
11、查解决;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施工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用电距离。自备发电机相关费用已含入清单报价之中,不单独另行计量、支付。(4) 承包人须根据湖交【2018】179号文件某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4.1.10 其他义务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细化为:(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荻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
12、,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3、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功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是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分包企业人工工资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本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14、专用账户,并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号应向当地社保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和通知(浙政发办【2012】10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号)和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某市交通建设领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湖交2017
15、179号)。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相关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6、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4)目细化为:(4)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配合。a. 与本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 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
17、工程决算完成;e.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 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
18、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 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6)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用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程;b.配备交通管理标示,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c.加强与交通、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参与,建立切实可
19、行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在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
20、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10)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等,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用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
21、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收。(11)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112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12)承包人不得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担。(13)承包人对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钢材、防水卷材、波纹管等原材料及成品材料常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248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
22、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14)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4.3分包通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条款4.3款约定为:承包人可用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分包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号)的有关规定。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6补充第4.6.6项4.6.8项: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
23、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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