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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三)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 目的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范围内所有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带班值班的安全生产管理。3 术语领导干部:是指单位(或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中层及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现场带班:是指带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值班:是指领导干部在节假日期间、重大活动期间、异常气候期间(台风、暴雨、地震等)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
2、进行的值守、监督和检查的管理行为。4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5 管理职责a)人事行政部对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值班具体开展情况的进行监督落实;负责对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负责对值班、带班人员进行考核;负责报送领导干部值班、带班情况。b)人事行政部负责编排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值班表,及时传递领导干部值班、带班信息;负责值班车辆、后勤等事项的安排。c) 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相关作业班组必须认真落实值班、带班领导提出的问题及要求,对执行不力的按单位相关规定处罚。5 管理程序5.1 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5.1.1监
3、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5.1.2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5.1.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5.1.4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5.1.5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5.2 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工作形式5.2.1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带班时段内该作业面(作业班组)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5.2.2 领导干部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时段),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
4、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5.2.3 正常情况下领导干部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5.3 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5.3.1 人事行政部每月25日前负责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送设备物资部备案。5.3.2 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5.3.3 人事行政部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5.3.4 领导带班必须在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5.3.5 每日带班领导必须与下一工作日带
5、班领导进行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5.3.6 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请假,并安排其他领导带班。5.3.7 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5.4 处罚规定5.4.1 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5.4.2 未安排领导带班,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300元。5.4.3 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处罚责任人200元。a) 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b) 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c) 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d) 不填写相应记录的;e) 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5.4.4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单位有关规定从重处罚。5.4.5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5 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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