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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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字20042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下列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理学学士、文学学士、历史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学学士、教育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经各学院(部、室、中心)处推荐,由校长批准。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1.审查、评议学士学位论文;2.审查、通过学士学
2、位获得者名单;3.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宜;4.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5.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审议;6.修改哈尔滨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第六条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并按要求评出等级; 2.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3.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4.负责整理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5.提出修改本细则的建议。 第七条 凡我校本科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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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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