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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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工作时间案例分析第一节工作权与休息权及其意义一、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发展始于工业革命以后。法国1848年规定成年男子每日工作不超过12小时。奥地利1885年为11小时。1919年国际劳动宪章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缩短工作日是各国的共同趋势。第二节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一、延长工作时间制度的内容(一)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规定劳动法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各单位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各、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佳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
3、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安全,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非常必要。加班例外的国外法例德国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包括: (1)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工作,如火灾、洪水、爆炸或突发严寒时的必要装运。(2)例外情况下的临时工作。例外情况指出于人们主观意料,后果无法避免的情况,如原材料、食物可能会腐烂或产品可能被毁坏。(3)
4、少数人从事的工作如为避免工作的总体结果受损而由少数人从事的工作,或雇主采取其他措施无法克服危害时,由少数人从事的工作。额外的工作必须迅速获得额外报酬,但由紧急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不幸引起的例外。在新加坡,遇到下列特殊情况,雇主可以要求受雇人超过时间限定和在休息日进行工作:(1)实际的或有威胁的意外事故;(2)对社会生活十分重要的工作;(3)对国防和安全十分重要的工作;(4)因机器或设备需要其紧急完成的工作;(5)不能预见到的工作停延;(6)对新加坡的经济十分重要的工业企业;在俄罗斯,加班一般是禁止的。 在下述例外情况下允许加班:(1)在国防需要、防止社会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及尽快
5、消除其后果时;(2)旨在排除意外或偶然出现的水、天然气、暖气、照明、管道、运输和通讯故障等社会必需的工作;(3)必须完成因不可预见的或偶然的生产技术条件的延误,而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结束的已经开始的工作,并且如果停止该项工作会使国家或社会财产受到损失;(4)由于建筑物或机械的故障导致大部分职工停止工作的情况下并要对其进行修理和恢复的工作;(5)在工作不能中断的情况下代替未来换班的职工继续工作。对加班要实行时间限制。每个职工在连续2天内加班不得超过4小时,1年内加班不得超过120小时。企业、机关、团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每个职工的加班进行精确统计。(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1从手续和时间上限
6、制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具体说来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有: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果不如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人,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二是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2从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上进行限制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
7、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习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和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案例分析案例一周工作时间总量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是否合法?王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每天工作6小时,没有休息日。2004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王某提出每周应该有休息日,请求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示总经理不予批准。理由是,饭店每日只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比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小时还少2小时,因此,不能再有休息日。为此,双方
8、发生争执。赫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企业规定的周工作时间总量低于法定标准而不实行职工休息日制,是否合法?【学理分祈及参考结论】休息日,是指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由于有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统筹安排,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有的企业因工作特殊情况,劳动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应当安排轮流工作制度,给予劳动者相等时间的补休。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部门经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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