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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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209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
2、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构成(见附件1),专项用于佛山市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助。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三条 2014年-2015年期间在佛山市购买并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必须是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均可申请车辆购置补助资金。第四条 各类车型的车辆购置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按照不同车型,分年度确定补助金额(见附件2)。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1:1配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
3、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和省的补助金额后再按比例计算市、区的财政补助额。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编制市级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清算市级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市级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市级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清算市级补助资金;负责市级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和监督等工作。第八条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推动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会同本区财政(财税)局安排使用和组织
4、清算市级补助资金。第九条 各区财政(财税)局负责配合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清算市级补助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清算第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按照推广任务和市级负担比例预拨到各区,年度终了后据实清算。如市级预拨的补助资金不足各区兑付时,由各区先行垫付,不得以此拒绝兑付、影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推广应用计划,提出市级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规定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5、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二条 市级补助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财税)局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经区政府审核后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一)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报告,包括上年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以及当年推广应用计划、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需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二)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见附件3)。(三)相关材料。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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