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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度经济学导论推荐读物新帕尔格拉夫经济学大词典里的相关词条:目录稀缺性1机会成本3科斯7科斯定理8社会成本12自由企业16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30垄断32自然垄断37自由进入40管制48放松管制51一、稀缺性(scarcity)吉多 蒙塔尼(Guido Montani)著吴毓骙 译 杨宇光 校稀缺性的概念在经济理论中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有的经济学家真的认为这个概念是给经济学术语下个恰当定义时所必不可少的。最好的例子也许就是瓦尔拉(Walras)给社会财富即经济货物下的定义。他说“所谓社会财富,我指的是所有稀缺的东西,物质的或非物质的(这里无论指何者都无关紧要),也就是说,它一方面对我们有用,另
2、一方面它可以供给我们使用的数量却是有限的”(1926年,第65页。)瓦尔拉解释说,“有用”是指“能满足我们的某种需要”,而“数量有限”,则意味着有一引起东西“存在的数量个人的需要”,如空气、水等,这些东西任何人都能随心所欲地获取,称不上是社会财富。只有当它们稀有时,才能被认为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由于存在稀缺性和有用性,瓦尔拉提出了3项重要推论:(1)“数量有限的有用之物是可以被占有的”,这是财产理论中很重要的思想,也是经济学和法学所共同研究的对象;(2)“数量有限的有用之物是具有价值和可以交换的”,即所有可以被占有之物都可以和别人所有的他物按一定的交换率(叫做价格)进行交换。因此,经济学典型地
3、研究市场的定价问题;(3)“数量有限的有用之物可以由产业制造出来和成倍增加。换言之,它们可以再生产”。因此,经济学必须把商品生产或产业作为主要研究课题之一。那时的所有经济学家都普遍接受这一稀缺性概念,罗宾斯(Robbins)在他的著名的经济学定义中也加以采用。罗宾斯很了解韦伯(Weber)的方法论,所以他不接受马歇尔(Marshall)等经济学家所采用的“唯物主义的”经济学定义,即认为经济学是研究物质福利形成的因素的科学。由于不生产任何物质的活动也可以获得收入(像音乐、文学等),倘采用这一经济学定义,就有许多经济活动被排斥在外了。与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说法相反,劳动就是“生产性的
4、”,即使在它并不生产物质商品时也是这样。因此,罗宾斯的结论是,“不管经济学所关心的是什么”,但“它并不是如此关心物质福利形成因素的”(1932年,第9页)。这样,罗宾斯就采用了“稀缺性”的经济学定义。他指出每一个经济问题都有着目的很多而实现目的的手段却稀缺的特点。但目的的多种性并不足以确定一个问题为“经济问题”。当某一商品数量十分充裕时,即使有市面上许多不同的目的,也不会在使用上发生特别的问题。实现手段的稀缺性,如果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多种目的这个条件,那也不足以成为经济问题。但是如果有多种目的可供选择,而实现的手段却稀缺,那我们就会面临一个经济问题。他说:“经济学是一门把人类行为作为目的和(有着
5、多种选择办法的)稀有手段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研究的科学”(1932年,第16页)。这个定义引起了众多的评论和反驳,这里不能一一赘述。尽管这样,直到最近皮耶罗斯拉法(Piero Sraffa)根据现代分析方法重新阐明了对价值和分配问题的古典经济理论(斯拉法,1960年)以前,没有任何人认真地反对把稀缺性概念列为经济学定义中的必要部分。在现代分析这一理论体系中,有可能对生产要素“稀缺性”的概率提出激进的批判(该概念在传统的价值和分配边际学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利润率的水平,并不取决于资本与(某种经济体制中所雇用的)劳动的相对数量关系(加列格纳尼(Garegnani),1970年)更清楚的是,如果稀
6、缺性指的是土地那样的稀有自然资源,那么,边际主义者的稀缺性概念是难于置信的。某块土地是可以因为其收入中利润和工资的分配比全发生变化(虽则产量不变)而变得“稀缺”或“多余”的(蒙塔尼(Montani),1975年)。更广义地说,分配给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净产值,并非取决于所运用的生产要素相对数量的多寡。边际主义的分配学说中的稀缺性含义是十分独特的:它只指生产中所使用要素的相对数量。当一种生产要素(配合其他生产要素使用)的数量增加,从而引起收益递减时,我们可以说这种生产要素为稀有。但在指经济货物时,稀缺性的含义就大不相同了。正如瓦尔拉明确地说过的那样,当一种货物的数量(相对于它能满足需要的能力来说)
7、有限时,我们可以说它稀有。在我们评价斯拉法论述的重要性时,这一普遍含义是耐人寻味的。换言之,斯拉法认为“稀有”的商品与瓦尔拉所说的经济货物是否所指不同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研究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特别是李嘉图(Ricardo)和马克思(Marx)著作中关于“经济货物”的观念,李嘉图在这方面说得很清楚,而马克思则可以被认为是李嘉图价值学说的最紧密的追随者。按照李嘉图的说法,“有效用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稀缺性,一是为了获得它们所需要耗费的劳动量”(李嘉图,1821年,第12页)。所以我们可以把经济货物区分为两个基本类别。第一类是绘画、稀有书籍和钱币等等,这些货物的价值是“完全由它
8、们衡缺性”所决定的。对于这类货物来说,价格与生产它们所耗去的劳动量无关。它们的价值“随着其数量的变化和试图占有它们的收藏家的愿望的变化而变化。”第二类货物,特别称之为商品,与前一类货的相反,它是由企业家所生产,并在生产周斯结束后送到市场上出售的。这些商品几乎代表一个国家的全部财富,照李嘉图的说法,它可以成倍地增加和再生产,只要有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资料,“几乎没有任何要以施加的限制”。因此,李嘉图在他的分析中,只考虑那些“其数量可以经过人们的努力而增加,并且在生产上存在着完全竞争”的商品的价值(或者简单地说,商品的价格)。马克思的分类则更复杂。他在资本论的第1章中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分开来:“物
9、的效用使它具有使用价值商品的这一性质与获得它的效用所耗费的劳动量无关使用价值只有在使用或消费时才能实现。”(马克思,1867年,第44页)交换价值,即我们所称的价格,相反地是一个量的比数,是“一种使用价值交换另一种使用价值的比例”。当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有着联系:有交换价值必有使用价值。如果买卖双方都认为某两种商品对他们有使用价值并可以交换,那么,它们就有交换价值。因此,马克思指出,可以发生这样的事情,即某种货物具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交换价值。我们可以设想发生这种事情的两种情况。第一咱情况是有用之物,但非劳动生产出来的,从而并不稀缺。“一物可以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这是一种当其有用性并非由
10、于劳动产生时所出现的情况。如空气、处女地、矿藏地等”(马克思,1867年,第48页)。第二种情况是由劳动所生产,但没有任何社会效用之物,即主观上有用,但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一物可以有用,并且是人们劳动生产出来的,但它不是一种商品。任何人用自己的劳动得来并直接满足他自身需要的产品,是创造了使用价值,但没有生产出商品”。因而,马克思分类法中的原则是效用、稀缺性和劳动。总体来说,在资本论的第一章中,他考虑了四种情况:(1)有用、稀缺并且是劳动生产出来的货物。这些货物是正式的商品,其交换价值对于经济分析特别重要;(2)有用但不稀缺,也非劳动生产出来的货物。它们的交换价值是零,因而经济学家可以不理会
11、它们;(3)劳动生产出来但没有社会效用的货物。这些货物不能正式被视为稀缺,因为市场上对它们并无需求;(4)“最后,没有效用的目的物,都没有价值。如果一物没有效用,它所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效用,这种劳动不能真正作为劳动来看,因而不创造价值”。这是一种从主观上看也是无用之物。如果我们要了解马克思分类法和李嘉图分类法之间的关系的话,除了这4类商品之外,还应考虑到第5类。就是那些有用、稀缺但不是劳动生产出来的物;或价值并无必然联系的物品。李嘉图所提醒人们注意的艺术品、稀贵钱币和书籍等等就属于这一类。我们可以概括李嘉图和马克思的立场,就是存在着某一类可以叫做“经济货物”的物品,它的特点是具有使用价值,不仅
12、是主观上的使用价值,而且是社会性的使用价值;它们还可用以和别的货物交换。在这一非常广义的经济货物类别中,我们可以分列出一种称之为“商品”,即指所有可以由人类的劳动在一定的技术知识条件下,按市场所需求的数量再生产出来的物品。所以,在古典的“经济货物”概念和瓦尔拉或罗宾斯的概念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任何稀缺而有用之物都是经济学家所应加以研究的。当然,能通过劳动而再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现代社会的财富就是由“极大数量的商品”组成的(马克思,1867年,第43页)。斯拉法的分析法只研究“商品的生产”,即最重要的“经济货物”类别的生产。艺术品、稀贵钱币和书籍则不包括在斯拉法的理论结构之中
13、,而包括在李嘉图的理论结构之中。只要我们希望对价格和收入分配作出解释,扩大我们的研究范围是重要的:我们无法用斯拉法的生产方程来说明古珍书籍的价格,但我们也不能说,给这一类特别的价格作出说明,对经济学家就无关紧要。二、机会成本詹姆士.M.布坎南(James M. Buchnam) 著机会成本(或备择成本)的概念表述了稀缺与选择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对任何人来说,如果有价值的实物或活动并不稀缺,那么,所有人在任何时期的所有需求都能得到满足。这就没有必要去从价值各不相同的备择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也就没有必要去进行决定哪种需求优先的社会协调过程。在这没有稀缺的幻想环境中,不存在错过、放弃或损失机会取舍
14、的问题。一旦稀缺被引入,需求就不能都得到满足。除非存在着能够预先决定有价值最终产品分配的“自然”约束(比如,2月份苏格兰的阳光)、否则,稀缺既直接地在备择的最终产品中引起对必需品的选择,又间接地在公共机构或在为社会相互作用、并产生最终产品选择的程序安排中引起对必需品的选择。选择暗含着拒绝和挑选备择品。机会成本就是特指拒绝备择品或机会的最高价值的估价。它是为了获取已挑选的具体实物中具有更高价值的选择物而放弃或损失的价值。机会成本与选择 如果做出不同的选择,机会成本不是“某一种可能是”的预期价值。注意,它不是那种没有有效地参照选择的“某种一定是”的价值。在缺乏选择的情况下,有时候讨论预计要发生但没
15、有发生事件的价值是有意义的,但是,既然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不代表一种丢失或已损失的机会,因而把这些价值定义为机会成本是无意义的。一旦选择与机会成本之间的基本关系被承认就会得出几种含意。第一,如果选择是在不同的价值选择物中进行,一些人不一定会进行选择。这不是说,一个作出决定的人必然成为选择者。由此得出第二种含义。没有选中的选择方案的价值,即机会成本,一定是存在于参与选择的个人头脑中的价值,而不是其他。因此,成本必定完全由选择者来决定,而不能由其他人决定。第三个必然结论是,机会成本必定是主观事物。它存在于选择者头脑中,并且不能由选择者之外的其他人去具体化或进行测量。同时,不能轻易地被转化为一种资源、商
16、品或货币信度。第四,机会成本只是存在于作出选择决定的时刻。在此以后它立即消失。因此,这种成本从未被实现,这种被拒绝的选择物从不能被享有。在选择和机会成本二者关系中最重要的结论是,这里,成本必须具有超前或向前看特征。机会成本,即选择者所拒绝的选择方案的价值,是选择的障碍;但是,在选择者选择到更喜爱的选择物之前,它必须被考虑、估价、直到被拒绝。当然,在任何具体的选择中的机会成本,会被以前进行过的选择所影响,但是相对于选择本身来说,机会成本影响着选择(Choice-influencing),而是被选择所影响(Choice-influenced)。成本的其他概念 机会成本与成本的其他概念之间的区别,最
17、好按照影响选择或被选择所影响这两类来解释。事实上,一旦做了选择,出现后果,结果很可能包含着效用损失,不论对于最初作出选择的人或是其他都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把这些损失(不论估计的还是实现的)称为成本是意义的,但必须认识到,这些通过选择决定的成本,由自身定义可知,不能影响选择本身。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这一点。一人愿意采用期限三年的分期付款计划购买一部汽车。形成并影响选择的机会成本是购买者对所拒绝购买的备择品的估价。在上述情况下是该货款所能够支付的购买物的估计值。在考虑了备择物的潜在价值,并决定购买汽车之后,须要履行偿债计划。每月必须支付,通常把这些支付称为汽车的“成本”。只要贷款到期并必
18、须按时支付,这个人将非常清楚,他正蒙受效用损失。然而,作为影响选择的要求,这些“成本”是不相干的。从效用维度看,选择后果永远不能资本化,这是造成混淆的一个重要原因。经济学家们在某种意义上认识到这里产生的区别。他们常常用“旁置成本不再相关”的论调表明,选择的后果不能影响选择自身。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形式化的成本表和成本函数(它们必定隐含着成本的可测量性和可具体化性),经济学家们把成本从选择过程中分离出来。会计师们也基本持有同一观点,他们通常严格按事后或受选择影响的方式估计成本。这些由会计师估计的“成本”,不能准确地反映损失值或失去的机会。在决策之前,可以把数量估计引入备择行动工作计划。但这种对机会
19、成本的估计是会计对没有进行的项目的估计,而不是对已择项目定值的估计。正如前面所言,只有选择才会影响选择的机会成本。由定义成本不能“溢出”到其他人中。当然,也可能某人的选择会使其他人蒙受损失,把这些损失称为“外在成本”有时是有益的。我们必须强调,这些外在成本是选择的障碍,它衡量了失去的机会,如果人们愿意考虑这些外在成本,并按自己估计的效用值对其进行计算的话。机会成本和福利准则 在分析和应用机会成本理论时,混乱的主要根源在于,将理想化的市场反应的结果推广到为非市场环境的决策者定义规则或准则。在市场充分均衡时,大量买方和卖方分别选择,产生了可以用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正式描述的那种结果。在特定条件
20、下,通过竞争过程的作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此外,上述等式描述的一般均衡状态满足某些特定效率准则。价格可被观测,客观上是可度量的。市场均衡的一个条件是,任何一种商品的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应交换价格都相等。根据这种相等关系,可以看出,由于交易者的均衡条件要求边际成本等于价格,边际成本在客观上也是可度量的。由上面讨论可推知,如果边际成本可以测度,通过迫使决策者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机制的作用,就可以实现独立于与竞争过程本身的资源“有效”利用。上述整个逻辑来源于对机会成本的误解所引起的一系列混乱。每个交易者按照适当的数量关系进行调整,使他的边际机会成本等于价格。所有交易者边际机会成本均等于适当的、统一的价格
21、这一事实表明,直到上述条件满足为止,所有交易者都具有调整商品数量的能力。它并不意味着在客观意义上边际机会成本与价格相等可以独立于数量调节过程。考虑一个理想市场。市场中存在种商品,其统一的交易价格为每单位1美元。交易者预期的机会损失值为1美元。在客观决定的价格下,只有调整商品数量,交易者才能使其主观经验与预期的效用损失相等。在采取活动过程中所放弃的预期值比活动过程中的预期值更不具体、更难以度量。选择双方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除市场选择,没有其他办法能使边际机会成本等于价格。因此,任何指导“管理者”在非市场环境中用成本作为确定价格基础的“规则”,必定是没意义的。然而,由机会成本定价确定的福利准则还受
22、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批评,它与可度量问题相去甚远。即使我们忽视第一种批评,并且假定边际成本可按某种方式度量,指导“管理者”用成本确定价格的原则也必须依赖于“管理者”个人行为,这种行为更像机器人,而不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的个人。为什么“管理者”会遵循这一规则?他不能使他的边际成本等于选择的预期收益值吗?他不能使他的边际本等于选择的预期收益值吗?“管理者”生活在非市场环境中,这一事实保证了他没有义务承担选择所产生的效用增减。然而,从个人的意义上来说,他自己的收益或损失,不论在选择之前还是在选择之后进行估计,都与在选择前本金的估计值完全不同,并由选择后的本金承担。机会成本与制度选择 如上所述,在缺乏预先配
23、置的“自然”约束条件下,存在稀缺必然存在选择,不论直接从最终“商品”中做选择,还是间接地从最终配置决定的规则、制度和程序中进行选择。上述第二类选择中的机会成本须进一步考察。在某种意义上用制度化程序分配稀缺资源会消除上述意义上的“选择”,在这方面它近似于上面提到的“自然”约束。分配结果可从某些制度过程操作中得到,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从最终备择状态中选择,因而没有任何主观上经历的机会成本。然而,尽管在成本和选择之间缺乏这种一般意义上的重要桥梁,我们仍然可以估计不同的配置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选择值。在一系列制度决定的配置中,这些预期值损失的形式会归入理性选择计算,这种计算包括各种备择制度程序中较高水平
24、的选择。在这种高水平的选择中,即使“选择”这个词的标准用法没有包含在资源配置中,它只单独使用,机会成本也为选择的负方出现。考虑一个极端例子。一座楼房有两套互相分开的恒温器装置(高温和低温恒温器);规则是每天用一个均匀的硬币在两套装置中“选择”高温或低温调节。即使个人没有单独地、或做为集体中的一员做出选择,如果恒温装置是高温而不是低温的,他研究可预期的潜在价值也是有意义的。投掷硬币“选择”的温度设施对个人效用具有影响,其影响可以在实际“选择”之前预估。然而,只要常规程序实际上持续不变,在任一天,使用某一恒温装置而不是另外那种恒温装置的损失的预期值不能代表机会成本。为代替均匀、等重的硬币,假定现行
25、制度允许楼房中所有投票表决,每天早晨由大多数人“选择”的结果确定该日的恒温器装置。再假定表决团体的人数很多,一个人对预期的多数派结果的影响很小。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程序中,正如投掷硬币一样,没有人真正在备择物的最终状态之间选择。每一投票都面临十分不同的“赞成”高温或赞成低温的制度内选择,众所周知,任何人对结局的影响都很小。在他所面临的选择中,在这个术语的任何完全的价值意义上,每个表决者既不能为自己也不能为他人合理地考虑最终备择状态的预期损失。假如对个人来说低温恒温装置的预期损失为1000美元,如果他认为自己只对表决的结果有1的影响。则损失的预期效用值按交换标准仅为1美元。这1美元代表赞成高温调
26、节的机会成本的交换标准的值。既然同一结果(数值可能不同)对所有的投票者都成立,则没有人按收益和损失充分估值进行“选择”。“选择”来自于个人和群体都未充分考虑效益成本的制度程序。在相关机会成本意义上,有效选择成为各种制度的选择。当然,在很长时期内(在上述温度选择例子中为多日),一个制度中做出的“选择”的结果可能成为其他制度做出选择进行比较的资料。当个人面临各种制度中的一种选择时,只要他知道他对选择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全部机会成本逻辑就与制度或体系选择水平相宜。然而,只有当每个人在有关的团体中确实成为各式各样制度规则的选择者时,这种结果才得以实现。只有威克塞尔(Wicksell)一致性规则在制度体系
27、选择的某些最高水平上生效时,从而任何人都具有潜在的抉择权力,才能预期选择的备择机会成本进入并形成个人决策。总结 机会成本是经济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从它的基本定义(即稀缺存在时因选择而失去的机会值)上看,这一概念简单,直截了当,易于理解。在分析买卖双方在市场上做出的选择时,在概念的严格定义中出现的复杂性质相对而言并不重要。但是,当我们想让机会成本逻辑扩展到市场环境中时,不论在指导决策的规范确定上,还是在制度内部或制度之间的选择的应用上,所出现的模糊和混淆表明,就连这样一个基本的概念也需要予以分析和澄清。三、科 斯张五常R.H.科斯1910年出生于英国米德尔塞克斯。1932年自伦敦经济学院毕业后
28、,他先后执教于敦迪经济学校(19321934年)、利物浦大学(1934-1935年)、伦敦经济学院(1935-1951年),布法罗大学(1951-1958年)、弗吉尼亚大学(1958-1964年)和芝加哥大学;在芝加哥大学,他还担任了法律和经济学杂志的编辑(19641982年)。科斯受他的导师阿诺得.普兰特(Arnold Plant)的影响,深信人只有看到和接触到某些事物的现实时,才能对其有所理解。在他一生的学术活动中,他始终反对“课堂经济学”,主张密切联系实际的经济学。科斯在求学阶段就迷上了莱昂内尔.罗宾斯( Lionel Robbins)介始给他的两本书。科斯所以对经济组织和机构有持久的兴
29、趣,主要归功于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菲利普.威克斯蒂德(Phillip Wicksteed)的政治经济学常识激发了科斯的非凡才能,使他能对受限制的选择进行分析而无须求助于高等数学。他有创造性的头脑,还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必要的基本知识,这些足以使他能用自己的方式看待世界,并在同行中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今天所以能理解经济体制如何运行,要归功于科斯。21岁那一年,也就是在获得学士学位之前,科斯用旅行奖学金访问了美国。访问中他构思和起草了公司的性质一书,并准备后来出版(1937年)。想一想这部著作作为大学本科生的学期论文是怎么动笔的,人们就不能不为他的洞察力深感
30、惊奇。这篇早熟文章的影响,即使到了今天也在与日俱增。查一查索引就可以看到,出自公司一书的引文19661970年有17处,19711975年有47年,19761980年有105处。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所讨论的问题是:在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的国家里,为什么人们会自愿服从企业主和代理人的指令,而不到市场上去亲自向顾客出售他自己的产品或劳务?科斯在市场运营的成本,特别是“发现价格”的成本中寻找答案。他断言,雇用和指挥工人的集中代理人避免了决定多边交易价格所需的无数谈判和度量的成本。因而,称为“公司”的组织出来以取代市场,或者要素市场出来以取代产品市场。然而,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监视工人和做出错误决定的成本也
31、会增加。当这些成本等同于操纵市场所包含的代价时,公司的规模就确定了。科斯不同意庇古的古典观点,即在用途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比如一块土地同时用于种麦子和停车),导致损失的一方必须受到限制。科斯说,如果这样,受到限制的一方必然会受到损害。减少损失的目标可以通过市场本身轻而易举地达到,只要对产权作明确的划分。芝加哥学派说,科斯的论文不对。作者毫不为之所动,但又同意随后去芝加哥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从而导致了经济学历史上最有传奇性的辩论之一。1960年在迪雷克托家参加午餐后辩论的人称那一次辩论是“他们一生中最激动人心的辩论”,并为自己没有记录而感到遗憾。为这次聚会,迪雷克托集合了一群名流:马丁贝利,米尔顿佛
32、里德曼,阿诺德哈波格,约翰麦吉,格雷格刘易斯,劳艾德明茨,乔治斯蒂格勒,鲁本凯撒尔,当然还有科斯和迪雷克托自己。辩论开始时,人们都拥护庇古而反对科斯。据回忆,科斯毫不妥协地坚持自己的立场。而按照斯蒂格勒的说法,辩论进行到一半时,弗里德曼便开始抨击每位在坐者,只有科斯除外。据科斯自己回忆,他不在弗里德曼抨击之列,便知道自己万事大吉。(难道他没有意识到他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早就使他万事大吉了吗?)据麦吉说,当辩论者离开迪雷克托家时,互相叽叽嘎嘎,象受了震动。他们亲眼看到了学术史上的一章。凯撒尔开始时极力反对科斯的观点,但多年后向这位作者承认,要另外找一位对经济体制的运行有洞察力、可与科斯相比的经济
33、学家,只有找死去的亚当斯密了。四、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Robert Cooter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
34、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 (Pareto) 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 可以这样认为, 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 保障法律的效率, 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
35、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
36、, 谈判所花的时间, 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
37、,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 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 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 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 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
38、。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
39、,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
40、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那么,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
41、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多占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斯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 再来看看第三个说明。根据“完全竞争论”,如果法定权利交易市场上完全竞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那么,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将是有效率的。在铁路部门和农民这个例子中,只
42、存在着一条铁路,所以市场的特点是垄断,而不是完全竞争。此外,不具备完全竞争的条件还有其他表现形式。比如农民对火星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会比铁路部门了解得多,而铁路部门对减少火星的技术要比农民了解得多。鉴于这些事实,农民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法定权利交换将远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交换,因此,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如果效率要求铁路部门不受禁令约束,那么,要给予农民放弃这种禁止的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铁路部门购买这种权利。这项交易是铁路部门的支出和农民的收入。反过来说,给予铁路部门不受惩罚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了这种购买权利的支
43、出,而剥夺了农民出售这种权利的收入。正如稀有资源一样,稀有的立法权利也是值钱的。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正如我要说明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 当阿罗(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1972)所指出的那样,这种规范性声明毫无实际价值
44、,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显而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同样地,污染者获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个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一个外在性。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这种市
45、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
46、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本着这种看法,科
47、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 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现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利的谈判得以成功。幸运的是,近年来已出现了一种较令人满意和较切合实际的谈判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谈判在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策略原因而失败。但在均衡条件下,没有人对失败发生的频率感到惊奇(主要概念是贝叶斯一纳什(Bayes-Nash)均衡。 在经济学中,“经验主义的验证”就是预测和事实之间的比较。 近来有些人试图证明科斯定理, 比如确定一些小集团通过谈判达成有效协议所需的条件。对策论的一些新发展连同相关的经验主义研究,使人们有希望最终对这些条件做出科学的阐述。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就能通过私下协议纠正法定权利的低效率分配状况。 科斯定理具有什么意义?庇古(Pigou)运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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