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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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是指对未登记建筑的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等方面依法进行确定的行为。第三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遵循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对不能确定合法性的建筑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
2、认定。规划部门负责: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登记的建筑、现状建筑未登记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仅经规划部门查处过的建筑的认定。国土部门负责: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及已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但现状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要求不符的认定。房产部门负责:房屋已登记,但房屋现况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第五条 承担认定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时,相关部门、单位及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认定相关的调查材料;(三)认定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四)认定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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