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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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司司法法律律制制度度2015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2012年教材根据年教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行了重大调整。2013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 1)根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二)对对“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2 2)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20142014年教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教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2013年年1212月月2828日修订的新日修订的
2、新公司法公司法(于(于20142014年年3 3月月1 1日施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日施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重大调整。2015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2015年教材的顺序。年教材的顺序。本章基本结构框架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第一单元 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考点【考点1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P158P158、172172)1.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3、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的,从其规定。(2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
4、册资本实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解释1 1 新公司法取消了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和“出资期限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30”的规定。的规定。【解释【解释2 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自主约定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5、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2014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东”和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需验资。2.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2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
6、机构验资。机构验资。(3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5。【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 1)未按期募足
7、股份;()未按期募足股份;(2 2)发起人未按期(发起人未按期(3030日)召开创立大会;(日)召开创立大会;(3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2014(2014年多选题年多选题) )【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还出资的情形有( )。()。(20142014年)年)A.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
8、节严重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D.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答案答案】ABDABD【考点考点2 2】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P144P144)()(20152015年新增)年新增)1.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1 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
9、担补充清偿责任。(2 2)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主张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行使。(4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公司解散时,股东
10、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解释解释】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而未缴纳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以及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期缴纳而缴纳期限尚的出资,以及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期缴纳而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未届满的出资。2.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 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担补充清偿责任。(2 2)
11、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股东。(4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考点考点3 3】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的出资形式(P145P145)()(20062006年案年案例分析题、例分析题、
12、20112011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1.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400万元的有限责
13、任公司。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50万元出资万元出资B.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50万元出资万元出资C.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60万元出资万元出资D.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120万元出资万元出资【答案答案】C C【考点考点4 4】关
14、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P145P145)1.1.未依法评估的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解释】未依
15、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显著低于”公司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直接认定”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2.2.事后贬值的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
16、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3.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出资人以“划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
17、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4.登记登记(1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
18、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2012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2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
19、给公司使用)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5.无权处分(无权处分(20122012年单选题)年单选题)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
20、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的规定予以认定。【解释解释】(1 1)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2 2)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
21、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正确的是( )。()。(20122012年年A A卷、卷、B B卷)卷)A.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
22、资,乙有权要求返还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机床C.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D.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答案答案】C C【解析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6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
23、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6.6.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7.7.以债权出资以债权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24、。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形之一:(1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 2)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解释解释1 1】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
25、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解释解释2 2】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8.8.以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1 1)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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