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性质认知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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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的性质认知研究国际法的性质认知研究国际法是不是法?这是国际法理论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许多人在学习国际法时经常会提起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国际法常常被忽视,国家是在其愿望或是为了其利益时才遵守国际法,所以国际法一直不被认为是真正的法。 1 几乎从国际法创立时开始,人们就讨论国际法是否为通常意义的法律问题。这种讨论可以追溯到实证主义先驱约翰奥斯汀。奥斯汀在其主要的理论著作法理学讲义中根据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一种“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所以他断言,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而不是法。哈特通过对由近代国家法律制度所构成的法的“清楚规范的事例”与由原始法和国际
2、法所例证的“不能确定的事例”的对比,也对国际法的性质表示质疑。对于国际法否定论各种观点的评价,笔者认为不应将国内法的实证用途作为考察国际法的模式和标准。美国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 ,对国际法的误解多数情况是由于对现行国际法规则的模糊认识。 一般人总试图按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或者法庭审判杀人犯那样的方式去认识国内法。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却是截然不同的。国际法是自愿遵守的,是咨询性的。它时刻要寻求国家利益。没有一个国家会将涉及其国家安全或独立的问题,甚至涉及其权力、尊严和影响的问题提交国际法解决。 与国内法不同,习惯上,法律被界说为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
3、外力来强制执行。国际法基本上满足了上述定义中所规定的三个条件 :(1)必须有一个社会;(2)在这个社会内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3)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统一,认为这些规则应有外力来强制执行。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上执行制裁,有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地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规定 ,遇到发生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发生侵略行为的事件时,联合国安理会可对特定国家采取强制行动,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即执行国际法上的集体制裁形式。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 但与国内法相比,它又是一种独特的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国际法的特征首先体现在其国际性。国际法是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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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 性质 认知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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