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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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精品文档】第 6 页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一、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根据商务部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颁布的法规来看,目前就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有关联的法规如下:法规名称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时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02.03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务部商资函【2009】2号2009.02.07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商资发【2010】209号2010.06.10200
2、5年3月5日商务部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形式进行了规定,对租赁财产的涵盖范围进行说明。同时,办法还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公司形式、经营范围、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地规定。2009年2月7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函【2009】2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通知)。根据2号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总
3、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上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2010年6月10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发【2010】209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9号通知)。根据209号通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
4、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根据2011年12月24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融资租赁行业属于允许类。因此,根据209号通知,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5、。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一) 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符合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
6、、大型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如下: 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公司条件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制造企业资产状况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无要求无要求盈利情况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连续盈利营业收入无要求无要求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他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无要求信用记录良好三、内资试点融
7、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如下:(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二) 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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