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险知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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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师范高校 学生保险学问手册党委探讨生工作部制二九年三月一、 北京师范高校探讨生相关保险险种介绍保险名称险种介绍报销理赔方式参保人员保费标准保费交纳方式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纳入北京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体系的保险制度,由北京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主要针对学生患大病主要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一般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保险起付标准为65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30%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70%按比例分担,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7万元; 持保险手册办理住院,出院结账时按要求干脆通过社保支付; 详细结算标准可询问主治医生或医院社保、大病医疗保险窗口负责人; 理解
2、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可查询北京劳动保障询问热线12333或登陆北京市劳动保障:录用类别为自费的硕士生新生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 100元/人年政府补贴50元/人;学校补助50元/人;中国人寿“学生平安险 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为在校高校生供应的商业保险; 主要针对意外事故、社保或公费医疗之外个人担当部分、京外医疗费用等; 意外或就医费用发生后,凭相关证明或医疗发票收据的复印件、医疗费分割单刀保险公司理赔 个人支付医药费,凭相关票据联络保险公司理赔; 申请赔付时,应向保险公司供应的证明: 赔付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住院清单、用药明细单、出院通知书、必要时供应病历;意外
3、责任索赔时还须出据书面“事故经过,假设为交通事故,应供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必要时需供应的其他有关证明。 全体探讨生新生50元/人年个人付费,自愿投保;一次性交齐三年;附件一:关于施行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法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当施行,依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施行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参与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
4、和各类一般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化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诞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
5、四条 本方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第五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
6、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书目、诊疗工程书目、医疗效劳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结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
7、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以下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损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缘由进展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
8、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展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须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
9、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干脆就医外,还可干脆到本市定点医
10、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须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展查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刚好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须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
11、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展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展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展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
12、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展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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