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相关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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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商法相关根底知识编辑丨子愚一、民法商法概述一民法1.民法的概念及原那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及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具有以下根本原那么:平等原那么、自愿原那么、公平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公序良俗原那么、制止权利滥用原那么。 【以案释法】民事行为要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案情介绍】现年70岁的蒋某及泸州市某厂职工黄某于198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某强,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某房屋所有权。2005
2、年,因城市建立,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建房安置给了蒋某。2006年,黄某及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21年9月,黄某、蒋某夫妇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予其养子黄某强在外购置商品房。后来,黄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由蒋某及其亲属照顾直至病故。黄某于202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共价值6万元的财产赠予张某所有。黄某因病去世后,张某公开当着原配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
3、要求取得赠予财产,被蒋某拒绝。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民法通那么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某及被告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黄某认识原告张某后,长期及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某基于及原告张某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及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4、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根据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根据义务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民事责任指进展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当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商业银
5、行法、证券法等。商法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强化企业组织原那么、提高经济效益原那么、维护交易公平原那么、保护交易平安原那么。民法及商法同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的、普遍的社会关系,而商法那么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调整,二者是一般法及特别法的关系。在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原那么:第一,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商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商法的规定;第二,民法为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二、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具有以下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
6、主体那么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具有法定性,其种类和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二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 【以案释法】占用别人的门面房并出租受益属于侵权行为【案情介绍】原告舒某于2006年8月购置开发商李某的商住楼一楼门面房一间,价值39万元,并于2007年8月6日办理了房产证,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但被告王某一直占有该门面房,出租他人并收取租金。原告屡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依法诉至法院,请
7、求判令:被告停顿侵害,返还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王某辩称:该间门面房是其在2005年11月从开发商殷某处购置的,首付10万元,总款39万元,余款开发商容许给办理按揭。2006年12月,殷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已将房屋装修并使用至今,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其买卖行为在前,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以案释法】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确认原告能否证明对该门面房享有所有权。根据原、被告举证,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付给李某购房款39万元,购置了门面房,于2007年8月6日在房管部门登记并办理了房产证。被告在原告办理产权证之前已实际占有该门面房,并出租从中受益,但未在房管部门登记,亦未办理房产证。由此
8、,可以确认原告对本案所争议的门面房享有所有权。被告一直占用该房,拒不搬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长期占有原告的门面房并出租受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 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 【以案释法】擅自撤除承典房屋属于侵权行为【案情介绍】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86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便主动找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
9、此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开场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4.2万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1998年,该12间房屋其中的3间因年久倒塌,县食品公司就3间倒塌房屋进展了撤除。2000年,该地段因城市规划改为金融区,房价猛涨。李某要求回赎,但在3间房屋倒塌的损失和回赎价格上发生争议。【以案释法】本案中,李某及县食品公司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因此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典期只能为30年。根据合法有效的典权关系,承典人县食品公
10、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撤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出典人而言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当由此给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四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物权。质权,亦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
11、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五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合同及担保法律制度一合同合同,又称契约,是在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立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在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
12、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4合同的成立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有确认书的合同,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未采用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13、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5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1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效力待定合同。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14、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产生法律效力。有权人不予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这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4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
15、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几项特殊制度: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
16、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以案释法】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案情介绍】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那么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那么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
17、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当违约责任。乙公司那么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以案释法】本案中,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乙公司第三期款项的支付及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
18、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2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5.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1合同的变更。这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双方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已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甚至有时依有变更权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采取办理批准、登
19、记手续等特定方式的,应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合同的变更原那么上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影响已履行局部的效力。2合同的转让。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合同转让的情形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合同的终止。这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
20、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当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二担保法担保法,广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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