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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办理窗口: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B厅市质监局办公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和卫国道交口)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一)法律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二)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和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2、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需要,统筹规划。(三)所需材料:1、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文件副本 1份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4、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5、考核项目表1份6、考核规范和管理体系文 件对照检查表1份7、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 1份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1份9、质量手册 1份10、程序文件目录1份11、已参加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二、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一)法律依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
3、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二)申请条件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3、具备相应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5、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三)所需材料: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1份; 2.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当场归还);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交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计量检定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三、建立社会公证计
4、量行(站)审批(一)法律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第41号令公布) 第四条(二)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2、计量检测设备以及配套设备满足计量检测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要求;4、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5、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管理制度(三)所需材料:1. 单位合法身份证明;2. 申请书一式两份。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一)法律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二)申请条件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
5、备以下条件:(1)固定生产场所,和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整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3)保证产品质量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计量标准,相应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环境;(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状况符合生产需要,承担出厂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5)必要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6)售后技术服务条件和能力;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固定修理场所,和修理、调试相适应设备和工作环境;(2)保证修理质量检定条件,包括
6、经考核合格计量标准,相应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环境;(3)修理人员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4)必要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三)所需材料:1. 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书一式三份;(到期复查换证,提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五、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一)法律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二)申请条件1、制造单位已生产出样机;2、产品所采用标准经标准登记备案,无营业执照产品标准可暂不登记备案。(三)所需材料
7、: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无营业执照,提交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3、样机照片; 4、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试验报告。六、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初审上报)(一)法律依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二)申请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按校准执行);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管理制度。(三)所需材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见附录1)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录2)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原始记录及相应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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