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商事登记制度提交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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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许可经营资格的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二) 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现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三) 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四) 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五) 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六) 改革传统登记方式
2、,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对策建议(以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和监管相统一的登记制度为例)。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和监管相统一的登记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 1、改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风险。截至目前,我国关于商事登记的制度均采取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一的立法模式,如果深圳市采取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做法,就必然与上位法产生冲突,导致行政部门无法依法行政。深圳市可以利用特权立法权解决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中央给了深圳以特区立法权,使深圳可以先行先试。因此,深圳将利用优势,通过特区立法为商
3、事登记改革降低法律风险,奠定法律基础。 2、改革后与全国统一的登记模式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一致的风险。按照商事登记改革方案,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后,营业执照只是主体资格的凭证,不再具有经营资格的证明功能,不再登记经营范围,不再审查住所文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等,均与现行规定的登记模式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有所不同。因此可能面临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其他部门不被认可,深圳企业外出投资经营造成困扰的风险。上述风险可通过特区立法赋予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充分的法律效力,提请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认可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改革后在过渡期间可能面临企业的各种需求,商事登记部门可通过各种辅助服务或出具相关证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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