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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深圳市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标底编制工程名称:深圳市沙井共与股份合作公司共与大厦 工程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与村 委托单位: 深圳市沙井共与股份合作公司 咨询单位: 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 2021年 11 月 19日第一局部 协议书深圳市沙井共与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工程名称:深圳市沙井共与股份合作公司共与大厦 工程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与村 效劳范围:深圳市沙井共与股份合作公司共与大厦工程标底编制 二、咨询效劳类别:A类: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投
2、资估算:编制 审核 工程经济评价B类:建立工程概算编制审核建立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建立工程结算编制审核C类:建立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展监控与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其他: 三、咨询酬金:含 税 费用,本项咨询效劳酬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一咨询酬金按以下方式计算:1、以咨询工程税前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 ;2、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 ;3、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用为 元/吨;4、固定酬金: 5、其他:二可调合同酬金的调整方式:四、本合同的咨询业务自 2021 年 11 月 05
3、日开场实施,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终结。五、质量要求:满足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质量要求。六、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1、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2、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七、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八、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九、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与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当,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十、咨询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完成的新的技术报告,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利用咨询人的
4、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深圳市沙井共与股份合作分司咨询人: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地址:地址: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288号蔡兴大厦409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深圳工行喜年支行帐号:帐号: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第二局部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与法律、法规第一条 以下名词与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当建
5、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到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方法与规定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与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当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方案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
6、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效劳包括正常效劳、附加效劳与额外效劳。1、“正常效劳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效劳是指在“正常效劳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效劳;3、“额外效劳是指不属于“正常效劳与“附加效劳,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二十条与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
7、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指定1-2名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展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以下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
8、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与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信誉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否那么,咨询人应当承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成心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展赔偿。第十五条 咨询人就本工程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
9、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
10、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效劳,完成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那么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效劳,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与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立工程造价咨询
11、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与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第二天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局部酬金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工程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就本工程需要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12、。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当;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费用后由委托人承当。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承受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与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
13、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局部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与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有关文件。第四条 咨询人指派 邓平安 造价工程负责本工程咨询业务,其主要职责: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用条件中规定的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材料:施工图纸及地质资料等资料。提供资料时间 合同签订后3天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3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条 委托人授权的本咨询业务代表,姓名 ,其主要职责:履行通用条件中规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当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咨询人的成心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展赔偿。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效劳酬金: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 深圳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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