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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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 程 作 业 题目: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姓名:凌云 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 科目:公司法 任课教师:吴景明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及制度意义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构造缺陷及其它救济方法缺乏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
2、的最后一道屏障,股东代表诉讼发端于英美国家判例法,现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开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根据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的内部权力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进展有效配置,并通过三者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实现公司内部权力的制衡。这就在公司法中既植入利益驱动机制,又有硬性的法律约束机制。但随着现代公司的开展,实践中董事会的权限日益扩张,以往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逐渐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是平衡利益机制的一种典型代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享有明确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责,由此使董事会处
3、于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双重监控下。因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和公司的经营者,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偷懒行为其付出的努力少于获得的报酬和时机主义倾向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而非所有者的权益,委托人股东大会和代理人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增加了上述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只依赖代理人的道德自律诺斯称之为第一方监视,无异于一种风险,难以保证代理人顾及并且不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作为中小股东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定权力去进展监视这种情况的发生。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4、担赔偿责任。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接着在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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