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并购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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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司并购程序(2011-12-27 13:52:40)标签:璐粡(一)企业决策机构作出并购的决议。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对企业进行并购形成一致意见,做出决议。并授权有关部门寻找并购对像。(二)确定并购对象。企业并购成功的第一步是选择正确的并购对象,这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选择,一种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其信息来源于全国各地,信息面广,信息资料规范,选择余地大。另一种是并购双方直接洽谈,达成并购意向,制定并购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三)尽职调查并提出并购的具体方案。并购企业应对目标企业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如目标企业的企业法人证明、资产和债务明细清
2、单、职工构成等进行详细调查,逐一审核,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并购方案。(四)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国有企业被并购,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五)进行资产评估。对企业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企业并购成功的关键。并购企业应聘请国家认定的有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同时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的转让底价。(六)确定成交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以协议、拍卖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市场价格。(七)签署并购协议。在并购价格确定后,并购双方就并购的主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并购双方的所有者正式签定并购协议。(八)办理产
3、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并购双方按照并购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的移交,对债权进行清理核实,同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转让手续。(九)发布并购公告。并购完成后,并购双方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并购公告。第一部分 股权并购的一般流程七、获得内部批准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依据各自公司章程规定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协议之前,应当获得各自有权机关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购的决议,目标公司部分股东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应当获得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说到这儿我要提一个问题,并购双方依据各自公司章程规定,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应当获得各自有权机构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并
4、购的决议,我要问题的问题是,如果并购双方没有按照公司内部的章程规定而对外签订了并购协议,那么法律效力是什么样的?公司法第16条对这个有明确规定,公司对外签订的投资或者担保的协议时,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这个到底是不是法律上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这个公司的章程有明确规定,超过5000万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和决议才可以,否则无效。有明确的规定。对外签订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不是透视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我查了很多这方面的案例,在司法实践当中这个问题相对复杂,而且有争议,视情况而不同来认定,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我所提的这个问题目的在于我们不要因
5、为没有去审查公司的章程而忽视了公司章程对于定罪的要求,而导致并购协议的效力瑕疵。这个是我所要跟大家提醒的,千万不要忽视了收购双方公司章程对收购相关的规定,这非常关键,如果忽视了这个规定而达成的协议产生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那么是你律师的责任,律师至少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法律人士来讲,必须时刻警惕,要全面的审查、审视做法律业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是一个必备条件,限于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恐怕不涉及到这一点,股权并购其他股东要有优先购买权放弃的声明。当然百分之百所有股权转让时恐怕不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八、签署并购协议在并购价格确定后,并购双方就并购的主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并购双方正式签订
6、并购协议,一般也称股权转让协议。并购价格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不容易的事,如何确定并购价格是基于你的尽职调查,基于资产评估报告,基于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财务等一系列的动作之后,才可能由双方确定你的并购价。当然并购价格不完全依靠你的评估和审计出的价格来确定的,因为会有一个溢价的过程,收购时可能不会按照原来的净资产来收购,可能会有一个市场增值的预期的溢价,也可能会低于你的评估价格,但在国有资产收购里,只能是溢价,而不能是低于你的评估价格,这点非常关键,国有资产收购里不可以在评估价格以下收购。九、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外资并购或者涉及国有股权的变动,在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权限的审
7、批机关提交一系列的申报文件,并按受理审核审批发证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和程序。我们一再强调外资并购和国有股的并购程序相对比较复杂,要求也比较严格。十、办理登记手续在获得批准以后,并购双方还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在谈到这一点时,并购双方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等级。往往有些并购企业自己签订协议以后,实际上控制了这个公司,比如说目标公司把公章、财务章拿到手了,协议也签了,他自己的人也都进去了,实际控制了,可能不会去做工商变更的登记,实际上这个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我想问,这个在法律后果上有什么不一样?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法人主体问题。涉及外商投资,股权并购的,对并
8、购境内公司及目标公司,应该按照本规定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赢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除了工商登记手续外,外商投资者还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三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外汇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允许创办外商投资企业所必需的税务登记、各种许可证。后续的手续也是非常复杂和麻烦的,不亚于并购以本身,我们办理过不少这样的事务,到税务、海关、外汇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时,可能会有很多的要求和手续不一样的地方,我们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时,不会等到协议达成或者并购完成以后还去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可能首先在谈判过程当中,并购的过程当中,我们就会跟有关的税务、海关、外汇去了解和沟通有关的事项。
9、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比较,上市公司的并购更为复杂,更为严格,主要是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里规定了很多的条件和限制。非上市公司并购过程当中,有可能会由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公司,也有这种情况,这牵涉到股改的问题。第二部分 开展尽职调查调查的定义,调查的分类,以执行调查的主体分类,律师事务所责任,法律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尽职调查的途径、程序,报告的撰写,特别注意的问题。一、概述1、尽职调查的定义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在英文的原意来讲是“适当的或者应有的勤勉”。它是服务性中介机构的一项专门的责任,具体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
10、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与分析。这些都是来源于西方的定义,他们以前的一些经验。公司最早发源于西方,欧洲经历了上百年,历史经验有很多积累,我们主要是学习他们的一些经验和先进的方法、技术。2、尽职调查的分类主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尽职调查,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机构的尽职调查,投资银行的尽职调查。在实践当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银行等质量关介机构往往由收购方组织起来协同进行调查。这个很有意思,在上市公司业务里面律师和会计师的尽职调查必不可少,但作为主承销人、券商他们的尽职调
11、查也是必须的,因为券商在做上市项目,内部要求必须要有尽职调查,我们在做非上市公司并购时,我建议还是要按照或者依照、参照上市公司的并购要求来进行,这样的话更为规范和严格,因为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证监会各个部门的机构几乎没有太多的要求、约束和规范,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士自己要进行比较高要求的规范。3、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尽职调查是整个并购环节当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贯彻于并购谈判、并购实施过程的始终,它对于发现和防范并购风险,帮助当事人作出科学准备并购决策起了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目的和作用:首先尽职调查有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目前各方面情况,通过实施尽职调查和以补救收购方、转让方在信息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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