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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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陵县第三实验小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草稿)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范教职工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因工作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第三条 根据事故发生情节及后果,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严重教育教学安全事故,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1、学生活动期
2、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4、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6、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吊带衣、拖鞋、短裤进课堂等)、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行为等,工作时间不注意仪表。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业或接受教育而影响后续课程学习。9、上课无故迟到,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10、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11、教务处造
3、成上课后教材未到学生手中。12、总务处由于主观因素,工作责任不到位,出现停水、停电、不能按时就餐等事件,影响正常教学。13、政教处或教务处因工作不到位,学生思想教育松懈等原因,造成学生严重违法乱纪现象;由于学生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家长上访,影响较大。14、不认真备课,不钻研教材,教学中有知识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15、校园值日、值周工作不到位。16、教师晚上不注意娱乐时间,影响第二天正常教学工作。17、具体责任人因主观因素,造成学校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而影响整体工作。18、要求或暗示家长请客送礼。19、上班期间酗酒而影响正常工作。2O、私自撵学生、安排学生或不接受学校分给学生。21、其它认定
4、为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1、讽刺、挖苦、歧视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发展受到不良影响。2、不尊重家长,言行不当,及家长发生争吵。3、拒绝接受分管处室下达教育教学和安全保卫任务。4、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5、不按时拟定或交送考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6、不按考试评分标准评卷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学生有反映。7、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用品等,影响教育教学活正常进行。 8、不遵守监考规定,未按时到达监考岗位,或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考试后未按学校规定收卷,造成试卷倒装、漏
5、订、丢失。9、对安全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学生违纪违法行为。10、移用或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11、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等及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12、学习期间勒令学生回家或放学后留学生在校而教师离校。13、管理不善,导致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设施较大损失。14、妨碍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正当行使职权。15、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停课。16、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等影响教学工作。17、因教师工作不到位,致使家长到教育局上访,造成较大影响。18、班主任未在第一时间掌握本班学生缺课情况,造成不良后果。19、教师
6、在课堂上吸烟。20、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带队竞赛等因教师工作责任不到位,发生较为严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21、同事间打架。22、其它应认定为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2、为学生提供校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现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整改。3、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宣扬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或煽动学生闹事而造成教育教学秩序混乱。4、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泄露试题或怂恿、参及学生舞弊,影响恶劣。5、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
7、伤害,影响恶劣。6、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使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声誉。7、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及其它重要教育教学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8、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9、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10、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时,未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11、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1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后未根据宁陵县第三实验小学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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