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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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0135号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2001年5月10日第九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参与兵团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
2、二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兵团西部大开发战略产业导向的外来独资企业,以及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外来投资者承包和租赁期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第三条 兵团范围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各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其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兵团的开发建设,实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第二章 产业导向第四条兵团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的产业:(一)、农、林、牧、副、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的
3、精、深产品开发;(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节水农业的开发;(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轻纺产品、高仿真化纤生产;棉、毛纺深加工技术与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四)、农用工业、医药工业、精细化工;(五)、金属、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和深加工及新型建材和节能建材;(六)、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七)、信息、通讯系统、网络技术;(八)、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九)、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小城镇建设及“金边工程”(指边境农牧团场小城镇建设项目)。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4、新政发200083号)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章附则有关规定,兵团执行以下税收政策:第五条凡来兵团兴办生产性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农三师、农十四师以及国家划定的58个边境团场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投资兴办企业的,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第六条凡来兵团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自生产经
5、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投资者与兵团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第八条鼓励区外投资者在兵团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资者在兵团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九条投资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投资者与兵团企业合作,在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
6、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投资者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和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投资者来兵团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第十一条投资者来兵团开荒(包括开垦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征地方税。对投资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
7、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来兵团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免缴草原使用费。第十二条对投资者在兵团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税。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来兵团开发“四荒”(包括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并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还可申请续期。第十四条 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对兵团重点扶持的产业,在免缴
8、5年土地租赁金的基础上,第6-10年免缴50%土地租赁金;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赁金。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10%,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20%,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30%;使用城镇(包括团部所在地)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还可适当优惠。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在评估的基础上,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础
9、设施项目的用地优惠20%,用于其他项目的优惠10%。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费用可优惠5-10%;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商定年限分期交纳。第十五条 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区(市)、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均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
10、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第十六条兵团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合资、联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前2年兵团方免分红利,第3-5年减半分红,第六年开始按合同分红。第十七条区外企业收购兵团亏损、关、停企业,其用地可以出让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其余可全部用于安置职工,上缴部分可分期缴纳。区外企业收购兵团破产企业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第十八条区外投资者与兵团企业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按备案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上缴财务,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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