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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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577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伊犁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由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
3、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确定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的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
4、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自治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自治区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自
5、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四)其他资料。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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