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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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第三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出可以组织评审。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第四条 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2、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对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第五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第六条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第七条 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报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布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第八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其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抽查。第二章 申请
3、评审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软件开发研制单位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二)软件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软件产品,且具有与软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三)软件开发和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有3种或者3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功能模块;(二)在3个或者3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
4、行3个月,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两个单位运用厂软件的全部功能模块;(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本规则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有6种或者6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和报表处理功能模块;(二)在10个或者IO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跨年度运行,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5个单位运用厂软件申请评审的全部功能模块并已经开始替代相应模块的手工记帐;(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一年以上;(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5、列市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第十二条 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评审通过一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软件运行正常,有关经销单位售后服务良好,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先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软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一年后,认为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接到要求商品
6、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申请后,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进行评审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推荐单位。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会计核奖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单位在申请评审之前,应当到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第十六条 申请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单位接到财政部门同意评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会计核算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会计核算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二)会计核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三)用户操作手册;(四)规定数理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五)用户单位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7、样本;以上(二)(三)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第十七条 评审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会计核算软件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的情况。第十八条 已经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审。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由财政部门领导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日常事务。评审工作
8、组可以由财政部门自己组织,也可委托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成员应当相对稳定,一般应在工作两至三年后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每次调整名额不应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成立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或组成人员作调整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条 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会计电算化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二)指导评审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二)审议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报告书;(四)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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