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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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平安、稳定, 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 面开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 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 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 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方法执行,有另行规 定、方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方法等执行。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 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
2、那么,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 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法以及学校其 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六条非法占有、占用、变造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公私 物品等的,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和如数归还非法所得外,给予 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400元以下损失的,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400元以上损失,
3、或者致使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或后果 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盗窃公私财物或窝赃、销赃者,初犯且数额或折 合金额缺乏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或数 额或折合金额200元以上缺乏8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屡犯或数额或折合金额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三)盗窃、盗用、私制私刻公章,盗窃、盗用、私制、 变造保密文件或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或后果,给予留校 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窃取、盗用机构、组织或他人学号、工号、帐号、 IP地址或密码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4、;用于获利、威胁 平安、破坏秩序、损害组织机构形象或侵犯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拒不归 还者,视其情节和面额、折合金额,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班团活动等 活动中挪用钱物,伪造原始凭证,涉及金额或折算金额在8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800元缺乏1000元的,给予 留校观察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非法占有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执行。(七)抢劫、勒索、诈骗、冒领他人财物的,参照本条 第二项执行;(A
5、)团伙作案的,按照个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及 个人获利多少,参照以上相应情形执行,主要责任者加重一 级处分。第十七条在校内打麻将、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 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校内打麻将的,无论有无赌资均以违纪论,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在校内参与任何形 式赌博的,视情节轻重或涉及金额、人数多少,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二)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 或涉及金额、人数多少,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以其他方式为赌 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涉及金额较大 或人数较多,或采取公开、半公开方式的,给予严
6、重警告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分,情节 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有吸毒、制毒、贩毒、运毒、藏毒和其他严重 涉毒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对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等行为的,给予 以下处分:(一)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视其情节 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校内公共场所和国 旗升旗台行为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在国旗升旗台行为严重不得体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调戏、侮辱、诽谤、骚扰滋事或以其他方式严重 诋毁他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者留校观察处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
7、开除学籍处分;(四)有卖淫、嫖娼、集体淫乱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有强奸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出售非法刊物经批准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和后 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版非法刊物,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七)制作、贩卖、运输、出租、传播淫秽、反动、迷 信、邪教物品或信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八)有其他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等行为,视其 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到留校观察处分,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对学生违反计算机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的处理:(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 会公德(如淫秽制品,侮辱、诽谤他
8、人等)或者欺诈信息等, 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二)利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泄 露国家秘密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破坏校园网硬件设施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 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 计算机网络平安等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五)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 、 手机等其它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信息损毁者,给予留校 观察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
9、数据信息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按XX学院学生 住宿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 料,或以提供虚假证明、虚假信息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 来到达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者,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有效文件、材料上 模仿他人签名者,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第二十三条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函邮件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骗取校级或相当于校级或其以上荣誉的,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10、分。第二十五条参与邪教组织、非法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参与组织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组织、参与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 除学籍处分。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 处分。第二十六条组织、煽动、诱骗或主动协助他人进入传销 组织或进行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组 织、煽动、诱骗他人或主动协助进行不良网络贷款或非法务 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不良网络贷款或非法务工,经教育 不改
11、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违纪事实发生时尚未满18周岁的;(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防止事态恶化的;(三)主动成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 现的;(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 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五)因心理疾病导致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诊断证明)且须承当责任的;(六)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同时违反本方法两条(款、项)以上的;(二)屡次违反纪律的;(三)对检举、揭发人实施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12、(四)多人或群体违纪中组织、筹划或主要实施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阻碍调查取证的;(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第二十九条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事实, 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时参照吸收原那么和限制加重 原那么。对于有其中一项违纪处分到达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的, 执行数个处分中最重等级处分;对于数个应受处分分别为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最终处分等级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 上留校观察以下。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加 重一级,累计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处分权限与程序第三十条处分权限按本方法第五条执行。第三十一条
13、学生违纪的,由学校职能部门或所在学院按 以下方法或规定批评教育,查清事实,提出处分建议。(一)其所在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二)一般应由其所在学院查清事实,由党政联席会议 提出处分建议,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也可按本方法 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由教务或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查清 事实并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处分建议按规定呈报;(三)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共同违纪的,按本方法第三 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由教务或学生工作部门召集学生所在 学院主管领导商议,再由有关学院各自就本学院涉事学生查 清事实并由党政联系会议提出处分建议,按规定呈报有管理 权限的主管部门;(四)对违反法律或涉及校园平安、生命或财产平安
14、等 方面的案件,由保卫部门牵头负责查清事实后,将有关材料 转到学生工作部门,按上两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查清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一般应在10日内完 成,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第三十二条对有违纪行为但未到达或免于纪律处分条 件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下发XX学院学生违纪书 面警示通知书,并可将违纪材料和处理建议送学生处制发 校级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所在学院在确认学生违纪行为后,将违纪情 况报告、处分建议和填写好相关内容的XX学院学生违纪处 理审批表并附其他有关材料送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违纪事实、证据证言、适用条款、处分建议 等级等进行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所在学院向学生发
15、出 并要求学生签收XX学院学生违纪预处理告知书(含陈述 和申辩权利告知内容或另附告知书)。学生签收的告知书交回后(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还应在 提交其书面陈述和申辩之后),主管部门进入后续处理流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处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后以部门 文件发文。留校观察和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 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第三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
16、必要内容。第三十五条学校委托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 书(含权利告知内容或另附告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收的,留置处 分决定书并由两名见证人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证明即 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或学校派人的方式送达,邮寄 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或本人签收、留置之日即视为送达;因 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难以联系的,利用校园网 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满5个工作日即 视为送达。其中,申述期限为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XX省教育 厅备案。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10日内办好离 校
17、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对拟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在作出处分最终决定前,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学生有权申请 听证。听证按以下方法或规定执行,有另外规定的,同时按 另行规定执行。(一)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内容或告知书 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 或已接到听证会通知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按时参加听证 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一次处分,拟被处分学生只限提出一次听证申请。听证权利内容、告知书和听证会通知送达参照本方法第 三十五条执行。(二)拟被处分学生需要委托代理人的,
18、自行确定代理 人,并提交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共同签字的委托 书。代理人参加听证会时,可全权代理也可局部代理。无论 事先是否明确全权委托,仅代理人到场时视为全权代理。(三)听证会由主管部门召集与主持;除违纪学生本人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 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应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 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 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 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
19、 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 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 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或其代理人外,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确定。另有规 定的,按另处规定执行。(四)听证时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在质疑处分证据、依据、程序、等级或提出新的证据,听证 会上进
20、行陈述和申辩,对个别问题行使缄默权以防止自证违 纪事实(但本人和代理人不能保持全程缄默)。(五)拟被处分学生和其代理人必须遵守听证会会场纪 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令,如实陈述本人或者被代理人 所经历的事实经过,并回答主持人或听证相对人的提问。(六)主管部门应查证新事实、吸纳合理陈述,应重新 研究决定处分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章处分的期限与解除第三十九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的同时,视违纪情节、后 果和教育管理需要等,按以下方法设置处分期限。(一)处分期限的设置。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设置 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分期,受记过处分的设置8个月 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分期,受留校观察处分的设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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