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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开展 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 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 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 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
2、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
3、。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
5、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
6、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H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
7、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
8、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
9、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10、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开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公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20000500Y 2000050Y500Y50从业人员(X)人XN1000300X 100020。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400002000 这 Y 40000300 这 Y 2000Y300营
11、业收入(Y)万元800006000Y 80000300Y6000Y 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N 800005000Z 80000300Z 5000Z300从业人员(X)人X220020X2005W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400005000Y 400001000Y5000Y 1000从业人员(X)人XN30050X30010WX50X 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20000500Y 20000100Y500Y 100从业人员(X)人XIOOO300X 10002OWX3OO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N 300003000 这 Y 30000200Y3000Y 2
12、00从业人员(X)人XN200100X20020sx 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2300001000Y 30000100Y 1000Y 100从业人员(X)人XIOOO300 WX 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2300002000Y 30000100Y2000Y 100从业人员(X)人XN300100X30010X 100X 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100002000Y 10000100Y2000Y 100从业人员(X)人X2 300100X00010X 100X 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100002000Y 10000100Y2000Y 100从
13、业人员(X)人X 2 2000100X200010X 100X 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1000001000Y 100000100Y 1000Y 100从业人员(X)人XN300100X00010X 100X 10软件和信息技叔艮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100001000Y 1000050Y 1000Y50营业收入(Y)万元YN 2000001000Y 200000100Y 1000Y 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100005000 这Z 100002000 这 Z 5000Z 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IOOO300X 1000100X300X 100营业收入(Y)
14、万元YN50001000Y 5000500Y 1000Y500从业人员(X)人XN300100X30010X 100X 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72 2000080007 120000100Z8000Z 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N300100X30010X 100X 10说明:L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那么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 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
15、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 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 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 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 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 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 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 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 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