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盐边县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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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边县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 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依 法治县示范试点暨示范推动解决法治建设八个具体问题有 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全面依法治县示范试点工作导引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 于示范推动解决行政裁决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保障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裁决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 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
2、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 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第三条【基本原那么】 依法承当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 关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原那么。第四条【各部门职责】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行政裁决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协调机 制。依法由县政府承当行政裁决职责的,可以委托所涉事项(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 的承受人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五)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 仲裁、诉讼。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3、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中止案件满60日后,行政裁决中止的原因 仍未消除的,行政裁决终止。第二十八条【申请的撤回】 行政裁决期间,申请人撤 回行政裁决申请的,应主动向行政裁决机关说明理由。行政裁决机关应及时将行政裁决终止的通知告知当事 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 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第二十九条【裁决书内容】 行政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后 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裁决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4、;(A)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裁决文书的送达】 行政裁决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第三十一条【行政裁决与诉讼的衔接】 当事人不服行 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可以仅针对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裁决与人民法院 的生效民事裁判不一致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撤销作出的行政裁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章监督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裁决机关 实施行政裁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裁决过程中的违法 行为。对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县政府有权撤销。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责任】行政裁决人员在办理 行
5、政裁决案件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工作考核】县政府应当将行政裁决工作 情况纳入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申请费用与经费】 行政裁决机关受理行 政裁决申请不收取费用。裁决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所需经 费纳入本机关预算。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对裁决涉及专 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评估的,费用由提出 申请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双方责任明确后,按照“谁过错谁 负担”原那么确定费用承当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 分担。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通过 行政法律文书
6、、笔录、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对 行政裁决的受理、调查、审查、调解、决定、送达等进行全 过程记录,并对有关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条【适用与参照适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 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对行政裁决管辖、证据规那么、期间计算和文书送 达等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县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裁决工作的 综合协调和催促落实,指导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 责,牵头组建行政裁决专家库,推动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 开展
7、示范建设,研究解决行政裁决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 建议。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比拟集中、案件量较大的行政机关,要明确本 部门内部裁决机构职责,安排专人承当具体工作。第五条【专业队伍建设】各部门要配强工作队伍、发 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加强行政 裁决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 业化开展模式,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 员。第六条【宣传引导】 承当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那么,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 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运用网站、新闻发布 会以及报刊、广播、
8、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 术,加大行政裁决事项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行政裁 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第七条【适用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承当行政裁决职 责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一)土地权属争议;(二)林木及林地权属争议;(三)采矿权权属争议;(四)水土流失纠纷;(五)水事纠纷;(六)企业名称争议;(七)计量纠纷;(八)政府采购纠纷;(九)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其他事项。行政裁决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动态调整行政 裁决事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裁决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与申请人
9、产生特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第九条【第三人】 对行政裁决的申请事项,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向行政 裁决机关申请参加裁决。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虽然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 或者由行政裁决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裁决。第十条【当事人权利义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 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 理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下 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行政裁决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地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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