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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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方法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方法制定的依据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 管理方法以及天津市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学院(以下称为“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第二章学位证书第三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到达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 发给学位获得者。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院自主设计、印制。第五条学位证书由教务部统一打印、发放及管理。第六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 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院钢印);
2、(二)攻读学位的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按国家法定门类全称填写);(四)XX学院院长签名;(五)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 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 位的年份;后六位数为学院自行编排的号码。(六)发证日期(填写学院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第七条学院印制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须及时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院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将学位 撤销决定及名单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3、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 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并另行编号。学位证明书与学位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学位授予信息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发放各类学位证书和学 位证明书情况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三章学位授予信息第十一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士学位证书的主 要信息,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等。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内容按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 结合学院当学年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学位授予信息的具体收集范围,采集学 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学院在每次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30日内,将本次授予所有学位的相关信 息、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学院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五条学位授予信息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院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有关要求进行更改。第四章附那么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方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经XXXX年12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议审 定通过了文件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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