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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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 提高乡村医生执业能力寻求有效途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该如何制定呢?下文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
2、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
3、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
4、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
5、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
6、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
7、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
8、、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9、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
10、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
11、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xx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xx294号)同时废止。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自20xx年8月5
12、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
13、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已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培训规划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提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
14、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的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年满60周岁。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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