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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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以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格准入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资格准入严格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号)规定执行。
2、 (二)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完善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准入资格审核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工作。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严禁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
3、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配售程序 (三)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统一配售。配售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配售公告、配售房源、申请时间、登记情况,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入围家庭及选房顺序后依次选房。 摇号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申请购房群众代表全程监督,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摇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取得准入购房资格的少数民族、两参复退军人、劳动模范、重大残疾人员等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申请家庭,经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优先予以保障。 (六)申购家庭购买的经
4、济适用住房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对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配售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七)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准。配售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部分面积按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收益价款,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统一收取后于一个月内上缴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由其执收后缴入市财政,纳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产权管理 (八)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统一负责申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九)申报办理权属登记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再次对购房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确认。动态核查由建设
5、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立项计划或备案文件;3.房改部门批复; 4.省、市物价管理部门销售价格批复;5.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购房花名册及以家庭为单位住房信息核查表。通过参加统一配售购房的,须提供购房家庭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7.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8.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购房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通过个人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比对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权属登记。 (十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已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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