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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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 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吉首市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 用和管理。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防、防灾、交通、文物保护和矿产资源等地下空 间利用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 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
2、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 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 共广场或公园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筹、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用优先、平安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那么。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不 动产登记管理;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建设管理和 人防工程管理。市发改、城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文旅 广电、供电、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
3、做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开展的 需要,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 程协调配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市自然资源局应确定宗地 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地下空间的位置、使用功能、高度、层数 和面积等内容。第九条 为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 设备(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楼梯间、电梯间 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地下商业 开发用途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条 结建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项 目地质环境评价(含土地承载力)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随地表建筑一并或单独办 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与地表工程一并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划拨和出让方式供应, 供地程序和审批方式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要求办理。第十三条 用于国防
5、、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使用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十四条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工程,以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 者的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工程,应整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 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形,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地下空 间工程的;(二)与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项 目;(三)政府投资修建的,平时作为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用地。第十六条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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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首市 地下 空间 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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