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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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 用管理暂行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 下简称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学校食堂的承包经 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是指行政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 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开展的前提下,以 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 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出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公 开招租。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 有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 不得出租、出借。
3、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 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最大化的原那么。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或者备案,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宣传。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单 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催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 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 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平安完整的管理责任。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原那么上应当采取 公开招租的形式
4、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价格由单位委托有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根据市场参考价确定,租金 价格原那么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10 -性资金抵付租金。出租的国有资产应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由县 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六章办理程序及要求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管理的国 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或县财政部门批 准。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资产评估价值在每年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资产出租、 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 审批;资产评估价值在每年5万元以下的或者出租出借期限 在6个月以内(含6个
5、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审批。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按照“单位 可行性论证申报、单位资产评估(鉴定)、主管部门审核(审 批)、县财政部门审批、单位公开招租、收入上缴”的程序 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原那么上不得超 过3年,不得擅自延长出租、出借合同期限,特殊情况(开 办教育机构、从事医疗卫生、从事生产经营等)最长不得超 过5年。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11 - 公正原那么,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 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主
6、管部门或者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出租、出借事 项,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价格,原那么上应采 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 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 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 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
7、过程的合规性进 行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对规定 标准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 对规定标准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 县财政部门审批。(三)审批。县财政部门对规定标准以上的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经县财政部 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12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向主 管部门或者县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有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 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二)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 的基本情况、理由及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等内容;(三)
8、县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房的;(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十四条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 式。(一)招租工程涉及公共平安、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 经有关部门审核,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主管部 门或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 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13 -(
9、三)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场地等资产供建设单位建设公 用设施,如通信基站信号塔等,经资产评估机构对场地等资 产进行评估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第五十五条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实施方案;(二)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平台或者县政府网站发布招 租公告;(三)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公开竞价;(四)竞价结果公示。第五十六条产权单位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平台进行 公开招租的,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那么办 理。如公开招租不成功,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原评估价 基础上降低价格重新公开招租,每次降幅不超过原评估价的 10% (含
10、10%)。连续三次流拍的,可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 行出租。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 应当签订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 签订应符合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的有关规定。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 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14 - 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 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 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五十八条 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租金分年或者一次 性收取。出租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收取全部租金
11、 后方能交付使用;出租期限超过一年的,承租方一次性缴纳 一年以上(含一年)租金后方能交付使用。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在合 同、协议存续期内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期满的,不 得自行续签。在合同、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 须在合同、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七章收入支出管理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 关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按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对 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减)预算的,按预算追加(减) 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在取得国有资产收益30个工 作日内
12、,可将收益扣除与出租、出借工作相关的税费后,通 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15 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除国家 另有规定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取得 国有资产收益30个工作日内,可将收益扣除与取得收益工 作相关的税费后,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缴入财政 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 支和挪用。第六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行为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 充分披露。第六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 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
13、用国有资产收入。国有资产收入原那么 上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等。 上缴单位在申请使用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 入前,应确保已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未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的, 不得申请使用。第八章对外投资第六十四条行政单位、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兴办经济实体或者对外投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16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 实体;(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四)法律、法规、规章
14、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 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开展。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 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并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 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十七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二)购买各种企业(公司)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 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 资;(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 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六十八条事业
15、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 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 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 工程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事业-17 - 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审核、审批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 据,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第六十九条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不动产权证书、 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对外投资
16、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四)事业单位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 要复印件;(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拟出资人法人证 书或者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事业单位与其他拟出资人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协 议或者合同草案;(A)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其 他拟出资人上年度财务报表;(九)其他材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 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18 -第七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 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工程核准和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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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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