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困境(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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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困境-第 7 页探视困境一、案情王海和马玲于2003年10月结婚,并于次年10月生下一子,取名王小东。结婚五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08年中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归王海所有,存款10万元归马玲所有,儿子王小东由父亲抚养,马玲有权前来探视,每年负责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一个星期之后,马玲收拾好行李就搬离了王海所住的房屋,她为了能方便看到儿子小东,就在离王海3公里左右的地方租住了一间小平房。在双方离婚后的大半年时间里,马玲基本上隔一天就去看看孩子,并且每次提出要探望儿子,王海都还是十分配合的。但到2009年春节过后,马玲到王海处探望儿子,王海就没有那么配合了,先
2、是以外出不在家等理由推搪,后来干脆拒绝马玲到来。几经追问,王海道出了实情:他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女朋友,双方准备考虑结婚了,马玲经常来看儿子的话,会让他的女朋友感到尴尬,怕长此以往会影响他们新建家庭的感情,所以,请马玲不要来了。但马玲则认为,孩子是她生的,双方有约定了她有权探视,王海凭什么阻止她前去探视呢?在马玲的内心,还有个念头,就是恨不得前夫最好是不要再婚,省得给孩子找了个后妈之后,小孩可能就要遭罪了。于是,她更坚持一定要去探视儿子。因为探视孩子的问题,王海与马玲的矛盾逐渐升级,甚至出现马玲堵在门口吵闹、一定要进屋等过激的行为。而小东看到每次妈妈来看自己,都弄得爸爸很不高兴,慢慢地,小东也就不
3、太愿意跟妈妈亲近了,这让马玲感到十分的伤心。在多次要求探视儿子遭到拒绝之后,马玲无奈之下,只得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王海每周给予原告马玲探望儿子一次,并且在每年的寒暑假都有十天与儿子同住的权利。二、问题1、刚才的说法情景剧,说的是离婚之后因为对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引发的争议。江律师,对于本案你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本案的争议焦点又在哪里呢?父母探望孩子,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对有些父母而言,当婚姻画上句号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抚养权的一方,要实现探望孩子的愿望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障碍。这些障碍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提高、以及物质生活丰富后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
4、高,因为探视权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也呈增多趋势。行使抚养权的一方出于各种考虑,拒绝或不合理限制对方探视子女而导致的各种矛盾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由于探视问题产生的纠纷,作为母亲的马玲享有探视权是不容争议的了,争议的焦点更多是在探视权具体该如何落实?马玲要求判决被告王海每周“让其探视儿子一次,并且在每年的寒暑假都有十天与儿子同住”的权利这样一个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会不会支持?2、“探视权”从字面上大家都能理解的了,就是去探望孩子的权利。在法律上“探视权”的概念又是怎样的呢?法律概念上的“探视权”,也称“探望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
5、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关于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对有关探视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离异夫妻特别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能够见到孩子,与孩子保持亲情。毕竟孩子是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剥夺另一方探望自己亲生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为了使离异家庭的子女能够健康成长,通过探望,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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