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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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上海高院判决月星公司诉大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 案例指导 2011年6月16日 )裁判要旨在不能证明已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因加盟方违约而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对于违约责任,应考虑合同的持续性特征,以特许方的损失为基础,酌情予以确定。案情2008年11月2日,上海月星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及浙江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签订品牌使用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月星公司成立管理公司,对大众公司拥有的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月星公司须在3个
2、月内完成市场的品牌整合及入住率达90%以上;月星公司承诺合同生效一年以后招商入住率不低于95%,如达不到该指标,大众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大众公司每年向月星公司支付200万元品牌使用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年限品牌使用费的违约金。2009年6月30日,大众公司向月星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确认合同已于当日实际终止。月星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大众公司违约,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等,大众公司反诉月星公司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00万元品牌使用费等。裁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即合同履行尚不到8
3、个月时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经营市场3个月后,入住率未达到90%,可据此追究月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3个月入住率未达到90%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年以后达不到95%的目的,故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大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仅履行约8个月,而合同期限为8年,以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为违约金,明显偏高。故应综合考虑月星公司可能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大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使3个月市场入住率达到90%等违约行为,也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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