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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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第 6 页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国际文化大都市和“设计之都”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文创资金”)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第三条 (管理原则)文创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文创资金支持项目
2、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支持范围)文创资金主要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第五条 (指南发布)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根据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文创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第六条 (支持方式)文创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
3、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不超过300万;研究课题为全额资助。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第七条 (区县配套)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应对项目安排不低于1:0.5的配套资金支持(其中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才梯队建设特征明显的项目除外)。对于区县1:1配套的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第
4、三章 预算编制第八条 (预算编制)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编制文创资金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四)已获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文创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第十条 (申报材料)申报文创资金支
5、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二)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项目库)设立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市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市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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