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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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合作协议书甲方: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乙方: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区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提升我市区不动产登记办理的便利度,实现多方共赢的合作模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项下具体事务的合作,达成本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合作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以按揭形式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转移登记(下称合作登记业务)的项
2、下事务合作适用本协议。第二条 甲乙双方合作的基本模式如下:甲方同意在乙方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乙方可利用与甲方共同开发的合作业务系统,代抵押人或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作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提出登记申请。凡贷款人或购房人从乙方不动产登记网点申请不动产登记,均需与乙方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乙方代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乙方作为受托人,应自觉履行受托人的义务,确保向登记部门提交的登记申请,出自抵押人或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且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利用甲乙双方开发专有合作业务系统,乙方可实时查询与拟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的不动产权属状况,抵押、查
3、封状况。满足登记中心材料要求的,乙方便民服务点录入人员即时录入不动产登记申请相关信息,并对完整的书面申请资料进行扫描,经乙方复核专职人员复核确认录入人员系统录入信息无误后,即时通过平台系统将不动产登记请求推送至甲方业务系统,甲方业务系统按科室、分中心职能分工自动派件,交由审批人员按法定程序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未按登记中心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界面内容或推送登记材料不完整的,甲方信息系统自动识别,自动阻止乙方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并给与必要提示。属于抵押登记的,直接缮写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缮证完成后,系统自动将登记结果及电子证明通过平台系统反馈至各乙方。乙方在专有合作业务系统设立专有账户,每单抵
4、押登记完成后,系统自动在专有账户扣除登记费用;属于产权转移登记的,乙方接收登记中心缮证完成通知后,直接通知权利人到甲方工作场所领证,或直接由乙方代为批量领取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办证费用,权利人再向乙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对于需要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甲方的,乙方至少每月一次将己办结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送交至甲方统一归档。对于无需移交登记中心的纸质资料由乙方归档保存。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合作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甲方与乙方能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确保乙方能够利用专有网络终端实时查询申请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抵押、查封、异议、备案等权利负担情况;2、合作业务系统具备专门认证路径,经乙方特
5、别授权的专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技术认证通过后方可使用该系统;3、具备申请人(委托人)影像资料留存功能、人脸识别及身份信息识别等技术手段嵌入功能、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录入功能、登记申请编号自动生成功能、纸质申请材料即时扫描上传功能、资料复核确认功能、登记申请编号与甲方不动产登记受理编号自动关联功能、智能化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规范的自动识别提示功能;4、抵押登记业务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自动生成功能、抵押登记费用自动扣缴功能、及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后,新的抵押登记及后续抵押注销状况的自动推送功能;5、其他与合作模式事项相关的功能及以上技术条件实现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第四条 甲乙双方开发专有合作业务
6、系统的分工、费用及配套件、软件设施的实现,以双方另行签订的系统开发协议书为准。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不受乙方干扰正常、独立行使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权利; 2、甲方有权制定合作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提交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3、甲方有权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对乙方场所、设备、工作人员的资格认证提出合理要求; 4、为进行必要的风险防控,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抽查、比对;5、乙方严重违约的,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六条 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甲方应当履行以下合同义务: 1、与乙方按照约定共同完成专有合作
7、业务系统的开发应用; 2、向乙方开放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权限,保证乙方能够即时查询拟申请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不动产权属状况、抵押、查封、异议、备案等权利负担情况; 3、向乙方提供规范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收取标准及系统页面填写标准;4、为乙方免费提供岗前培训指导,并随时与乙方保持业务的沟通与联络; 5、向乙方即时推送不动产登记结果及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属于抵押登记的,及时向乙方推送后续出现的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或限制登记情况;6、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过专有合作业务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7、自动扣除登记费用后,向乙方出具规范的缴费凭证;8、应就电子证书的使用及效力对外发布公告,确保向乙方颁发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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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互联网 不动产 登记 合作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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