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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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第 11 页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2、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专办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
3、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第九条专办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第十条专
4、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专办员身份证;(六)单位证明材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
5、册登记。第十二条前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十三条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
6、)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和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第十四条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单位分立、被合并
7、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第十五条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
8、交有关材料:(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交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第四章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第十六条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前款规定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下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9、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清册。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申请清册。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二)单位撤销、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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