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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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工伤处理流程 1、组织救治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 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 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范围内用药和诊疗。 2、事故上报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应在48 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上报;事故(疾病) 人的姓名、年龄、到岗工作时间、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发生工伤的原因分析(缺一不可)。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住院的,应在2 小 时内报告人力资源部, 并通过电话沟通、
2、医院看望、现场察看等方式了解员工伤情信息, 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三要 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 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 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 (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
4、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 (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5)员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员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开高峰时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属于合理的时间。 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路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在招聘(面试)考核期间未办理入职手续受到的事故伤害; (五)职工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交通事故的伤害; (七)其他不符合工伤认定条
5、件的事故伤害。 4、工伤认定 (一)申请认定 人力资源部接到工伤报告后,察看工伤员工是否缴纳社保。 缴纳社保的,按照社保统筹地人社局的工伤报案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 传真等方式向其报备,并做好记录工作,并按照工伤认定要求,通知用工单位在事故发 生后 25 日内收集好工伤认定材料,在一个月以内将认定材料提交至人社局认定工伤; 一个月内无法提交认定材料的,可在受伤发生后25 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延期认定,认定 期限一般可延长15-30日。说明:用工单位收集完工伤认定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 审查,需要补正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未缴纳社保的,由员工或 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内向事
6、故发生地人社局申请认定,超过一年期限的不予认 定。 说明:若事故伤害较轻,可简化程序酌情协商处理,但务必确保不起争议、不留隐 患。协商赔付处理工作由用工单位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 申请工伤认定相关材料根据当地人社局要求提供,大致为以下内容: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说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 度等基本情况。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
7、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 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 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 确诊结果。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 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
8、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 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 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 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
9、部门或 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 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 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应当受理。 (四)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 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 诊断争议的鉴定,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 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0、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说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 (五)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在工伤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决定。说明: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比如员工上下班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 依据,则在该材料未出具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暂停中止。 (
11、六)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部承办人员在提交材料后须跟踪处理,直至获得认定结论,收到员工工伤 认定书后要集中妥善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无时间限制。工伤员工经治疗, 伤情相对稳定后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 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标准GB/T16180-2014)判定是否 需要鉴定, 符合十级伤残标准或有骨折的,方可安排其向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不符合此条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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