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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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长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 行政 职权 类别 职 权 名 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理 期限 收 费 情 况 违法责任 行 政 许 可 类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执 业 许 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 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 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 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 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 位在 100
2、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 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 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 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 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 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内部职工服务的门 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 理。 1.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
3、容 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 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 予许可决定书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委窗口 - 2 - 行 政 许 可 类 医
4、师 执 业 注 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号) 第十三 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 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1.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 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 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2 日
5、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 予许可决定书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委窗口 - 3 - 行 政 许 可 类 乡 村 医 生 执 业 注 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 例第十六条: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有效期为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 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 在有效期满前个月申请 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
6、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日内进 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 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 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 生执业证书。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 政事
7、项服 务科 )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 政事项服 务科 )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4 - 行 政 许 可 类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 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 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 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 度。 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 上卫
8、生行政部门签发。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9、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5 - 行 政 许 可 类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 主席令第17 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 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 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 卫生许可证。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
10、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6 - 行 政 许 可 类
11、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 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 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 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许可。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
12、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7 - 行 政 许 可 类 母 婴 保 健 服 务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 本法规定的婚前医
13、学检 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 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 助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 相应的合格证书。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
14、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8 - 行 政 许 可 类 放 射 源 诊 疗 技 术 和 医 用 辐 射 机 构 许 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 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 分为四类管理: (一) 放射治疗;(二) 核 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 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
15、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 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 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 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 可)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
16、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9 - 行 政 许 可 类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 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 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 疗广告审查证明 , 不得发 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 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 药管理部门负
17、责医疗广告 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 行监督管理。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
18、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10 - 行 政 许 可 类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许 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 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 卡( 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 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
19、第一 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 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 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 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
20、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 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 不予许可决定书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11 - 行 政 许 可 类 三 孩 再 生 育 审 批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夫 妻生育第一个
21、、第二个子 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 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 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 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 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 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 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 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
22、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
23、口 - 12 - 行 政 许 可 类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护士 执业 注册管理办 法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 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 理工作。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否 2. 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审核。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5 日 3. 决定责任: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
24、行审定。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2 日 4. 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 ( 行政事 项服务 科) 1 日 5. 事后监管责任: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1418 投诉机构:卫计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 0373-8876722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2 号楼 4 楼卫计 委窗口 - 13 - 行 政 许 可 类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建 设 项 目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新建、扩建、改 建放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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