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正式版.doc
《商标评审规则正式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标评审规则正式版.doc(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商标评审规则正式版 商标评审规则正式版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
2、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
3、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_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_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
4、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
5、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_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 第十条第 (六)、 (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标 评审 规则 正式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