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揭露評鑑制度」計劃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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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條號修正條文說明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公司董事會功能,建立績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本公司應參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對於不同之受評單位亦得分別訂定適當之評估方式。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提升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應遵守之規範)本公司董事會之績效評估辦法,其主要評估週期、評估期間、評估範圍及方式、評估之執行單位、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各功
2、能性委員會之規程應列入至少每年執行一次內部委員會績效評估之規範。針對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及同儕評鑑辦法應涵蓋內容作規範。第三條(評估週期及期間)本公司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董事會內部評估期間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依據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進行當年度績效評估。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的執行,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並於年度結束時執行當年度績效評估。董事會內部及外部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最近一次召開之董事會前完成。訂定內部及外部評鑑之評估週期及期間。第四條(評估範圍及方式)本公司董事會評估之範圍,可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
3、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評估。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同儕評估、委任外部專業機構、專家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訂定受評之對象範圍及執行評估之方式。第五條(評估之執行單位)本公司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單位,應明確瞭解受評估單位之運作情形,並具備公平、客觀且獨立之角色。功能性委員會評估之執行單位,因各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略有不同,可視各公司之部門組織結構,調整由不同執行單位評估,該執行單位應具備公平、客觀且由與受評單位之運作無直接利害關係之人或單位為之。如公司設有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公司治理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宜由該等委員會為評估之執行單位。訂定評鑑之執行單位應具備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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