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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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鼓励学院教师跟踪国际学术前沿,拓宽学术 视野,进一步增强教学、科研、管理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仅适用学院教职工出国(不包括港澳台) 从事研修、访学等非学历教育方面的工作,出国访学、学历 学位教育按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方法文件执行。第三条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 那么。第二章出国留学工程及选派第四条选派方式(一)政府公派出国留学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主要包括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 派并提供经费资助的国家公派工程、省教育厅选派并提供经 费资助的留学工程等。(二
2、)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主要是学院自筹经费选派中青年学 科专业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访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第五条选派条件(一)基本条件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学院在职在编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人员;2 .在学院工作期间,曾通过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工程留 学归国的人员,归国回院工作须满5年,方可重新申请政府 公派出国留学工程,但不得再申请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工程; 获得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工程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擅自放弃的,不得申请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工程;3 .曾受学院选派并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归国回院工 作后,可
3、申请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工程;.身心健康。(二)各工程条件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各不同工程须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1 .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 员会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院支持鼓励具有高学历、高职 称的教职工申报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工程;根据学院规定或与 学院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人员,须由一名学院在职在编教职 工(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担保,方可推荐申报。2 .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讲师以上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3 .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不面向有国外学历教育背景的教职工。第六条选派程序(一)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员 会规
4、定程序选派。(二)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院公布工程及详细计 划一个人申请一部门、二级学院(部)推荐一资格审查一专 家评审一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工作院领导审批一公示。第三章留学人员待遇第七条出国留学人员待遇(一)工程资助1 .获全额资助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被录取后,留 学基金委主要资助国际间交通费和奖学金(在国外期间的伙 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 费、书籍资料费、医 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费、签证延长费、 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按期回校并经考核合格后, 学院承当以下费用:外语培训费、外语培训期间住宿费、出 国集训费、学院往返外语培训地旅差费两次、办理签证旅差 费一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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