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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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办法(暂行)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考评方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则第一条为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经办机构切实履行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依据农业保险条例、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方法(财金886 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标等工作的通知(财金29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是指我市保险机构开展的由中心财政供应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已通过公开招标已被选定为从事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
2、险机构。第四条评价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其次章考核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考核评价的对象是:承办全市种植业保险的国元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承办全市养殖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承办全市林业保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第六条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一)经营管理(5 15 分)1.机构建设。评价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基层服务网点分布的广泛性、市场布局的均衡性,包括各农险承办机构建设状况,主要是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状况等。2.人员配备。评价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特地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队伍建设,包括队伍人员配备数量、专业素养、协保员队伍状况等。3.投诉信访。评价各农业保
3、险承办机构投诉处理实力,包括投诉处理机制、详细处理状况、在相关部门是否形成有效投诉等。4、材料报送。评价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能够刚好、精确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定期将业务开展状况形成信息报送至财政部门并经采纳,每月至少二篇。(二)宣扬培训(7 7 分)4.宣扬工作。评价各农险承办机构农险宣扬工作的覆盖广度、深度和实施效果,包括宣扬投入、宣扬方案、宣扬资料、宣扬效果等。5.培训工作。评价各农险承办机构农险培训工作状况,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等。(三)服务实力(8 58 分)6.承保服务。评价各农险承办机构农险承保综合服务实力,包括承保到户状况、承保结果公示状况、农户保费来源
4、真实性等。各中标的农险承办机构投标文件中的合规承保承诺作为对本公司的考核内容。7.理赔服务。评价各农险承办机构农险理赔综合服务实力。包括报案信息录入的刚好性、理赔结果公示状况、赔款是否干脆支付及支付的刚好性和真实性、案件处理效率、理赔业务系统建设状况等。各中标的农险承办机构投标文件中的合规理赔承诺作为对本公司的考核内容。8.增值服务。评价各农险承办机构农业保险增值服务实力,主要评价各农险承办机构承保、理赔服务以外的有效增值服务项目,包括灾前预警和灾后施救等方面。各中标的农险承办机构投标文件中的增值服务承诺作为对本公司的考核内容。(四)满足度(5 15 分)9.农户满足度。通过入户调查相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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