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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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6年12月19日以中府办201670号文件印发,并于2016年12月20日起实施。按照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修订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62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9号);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2、(中府2016142号)。二、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一)完善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1、将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有关积分项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计分。2、增加申请房产积分须提供房产证明的要求。3、增加提供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流动人员须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后,才可申请广东省居住证。为妥善处理办理居住登记回执与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衔接问题,将办理居住登记的时间纳入居住证办理年限计算范围。4、明确获认可的志愿服务证明出具单位为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5、明确获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颁发部门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市广播电视大学。(二)完善相关程序要求。1、新增“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其获取资料途径存疑的,可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的规定。2、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6142号),申请公租房不再要求计生审核。3、根据镇区及群众意见,将积分受理截止时间由4月30日提前至4月15日,为积分入户入学留足时间。4、新增“未入户前,将申请时所得积分房产出售的,积分入户资格自动丧失”的规定。5、严格学籍管理,明确申请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员子女若曾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6、为妥善解决居住证年限计算的问题,明确“2016年7月1日以后,首次在中山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办理居住登记后至领取广东省居住证之间的期限,纳入居住证年限计算范围,但最长不超过半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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