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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3 (下)法学研究 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在人们消费方面也会有不少选择。人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面对很多选择, 要自 由的选择出适合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从而使自己更便利。所以,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 相关。自从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 中国改变了计划经济的发展道路, 开始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后来在中共 十四大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那时起中国就开始了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建设, 如今, 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市 场经济体系, 合理配置了资源, 调动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 从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2、市场经济是市场作为资 源配置基础的经济, 在市场经济下, 价格是由供求决定, 即消费者的需求, 应该说现在的市场应该是买方市场。消费者应该 在商品交易中处于优势。本文所写的论文是为了证明出消费者是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的、告诉消费者怎么样才能够实现 自己的自主选择权、 以及告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其他方面。 关键词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利 作者简介: 谷思雨,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 D923.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5)03-021-03 一、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制定的来源 在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四大召开之日, 中国开 始提出
3、实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之后就开始了以市场为中心 的经济体制建设, 即为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指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为建 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如今, 我国已逐步建立 起了市场经济体系, 跻身于市场经济的国家行列, 合理配置了资 源, 调动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 从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协调 发展。 市场经济是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 它是一切商品社 会化大生产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体现出 了供求决定了价格, 即消费者的需求, 也就是供求决定需求。在 市场经济的制定下, 整个市场应该是:“消费者需要什
4、么?生产者 就生产什么?” 消费者应该在商品交易中处于优势。但是, 在这 个买方市场的非常强大的情况下, 消费者却在商品交易中处于弱 势地位。 自从改革开放后, 我们经历了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转折。 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被受到重视, 并且同时消费者也在逐渐的提高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 我国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为 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 从而维护所有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二、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概念、 内容 (一)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概念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和要求, 自 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5、, 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它 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自 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都 不会盲目不受约束的进行, 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 择商品或服务。 (二)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1 有权利和自由来对经营者进行选择。为方便购买和接受 服务, 消费或服务场所会提供一些经营者来为其提供服务。 消费 者有权利对经营者进行选择, 来为自己提供更好更周到的服务。 禁止强卖, 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交易相对人, 不受任何国家机关、 个 人的干预。 2 有权利和自由来选择商品种类和服务方式。消费者在进 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 由
6、于商品种类繁多、 服务方式各不 相同, 所以消费者有权利有自由对其进行选择, 挑选出最适合自 己、 最需要的商品种类和服务方式。 3 有权利和自由来决定是否要购买一种商品, 或一种服务。 在商场提供出多种商品和服务时, 消费者有权利有自由对其进行 拒绝, 从而挑选自己喜欢的商品。 4 在选择商品种类和服务方式时, 有权利对商品和服务进行 比较筛选。 消费者挑选商品和服务时, 由于一些经营者会对其挑 选行为产生怒骂、 生气的反应, 使得消费者不能自由地对商品进 行挑选。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保护消费者自由挑选的权利的, 所以消费者完全可以自由使用这一权利,对物品或服务进行比 较、 挑选。 消费者
7、权益保护法 规定, 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 者服务的自由和权利, 简称为自主选择权。因此, 消费者有权根 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 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三、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特点 同其他消费者权利相比,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具有以下几个明 显的特点: (一) 选择的自愿性 一切消费行为和要求都由消费者自己决定, 不受任何外来其 他力量的影响与左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各 不相同, 需要自己产生足够的意识, 到底需要什么, 只有自己知 DOI:10.19387/ki.1009-0592.2015.09.011 法学研究 2015 3 (下) 道, 且由自己决定。 (二)
8、 选择的自由性 消费者的在消费的过程中其行为仅受自己想法的支配, 不 受外界打扰, 经营者不可进行禁止、 限制和干涉等行为。自由性 是自愿性的结果和反映, 是消费者选择自愿性的外在表现。 是完 全自由的, 由消费者自己来决定。经营者的禁止、 限制和干涉都 是无效的行为。 (三) 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是合法的行为 中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消 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相对的, 要遵守社会公德, 不得侵害国家、 集 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案例和情形 在我们的生活中, 往往会发生一些强制的交易行为, 具有很 强的欺骗性, 或者在不知不觉中诱引消费者使其发生消费
9、行为, 这些做法都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一些人利用抽奖、 推销等形式, 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一些旅馆在车站等地设立可服务性的地点, 诱哄旅客消费; 商场 超市的捆绑式销售; 餐饮服务业的一些 “最低消费” 等要求, 这些 消费行为都具有强制性, 侵犯了其自主选择的权利。 案例 1:李女士由于身体原因在某医院要求治疗自己的病, 对其进行手术。 在手术之前, 某医院要求李女士及其家属签订了 手术自愿书, 明确注明了手术情况、 方向和方法, 但是没有涉及其 他说法。手术中, 医院发现李女士的病情情况有变, 且在没有联 系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对其身体有影响的手术。 术后, 李女 士的父
10、亲认为该医院对其女儿进行的手术违反了自愿书的规定, 且病情治疗是不正确的, 导致了李女士身体出现了严重后果。 随 后受害方向对其医院的行为提起了诉讼, 强烈请求医院做出应有 的赔偿。 案例 2: 王女士在某个批发市场买苹果。卖家徐某告知她不 能挑选, 按批发价 20 元/斤出售, 王女士购买了 10 斤。王女士回 家后发现苹果已被虫蛀, 随即返回要求 “退一赔三” , 徐某不同意。 王女士起诉要求认定徐某存在欺诈行为, 应 “退一赔十” 。 以上两个案例均可表现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 例 1 体现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进行了有损害的消费, 经 营者没有对其告知, 使其消费者损害严重
11、; 案例 2 体现了消费者 的自主选择权最基本的伤害, 就是无权对商品进行选择, 使其受 到强迫性消费后发现经营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例如, 王先生在建材商场看中了一扇门, 在他进行付款的时 候才知道此商场出售的所有门窗都由 A 公司送货上门并安装, 此门应付的价格中包含了安装费用, 王先生本来对那款门非常喜 欢, 但想起以前跟服务态度非常恶劣的 A 公司打过交道, 实在不 想再继续和他们打交道了, 便跟商场服务人员商量能不能换一家 安装公司, 但是商场服务人员却说此商场规定的安装服务公司只 有 A 公司一家, 他们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更换, 如果不接受安装服 务购买者可以自行运货并安装
12、, 但不能降低总价款。 这一点让张 先生十分不开心, 但又十分喜欢那扇门, 只好同意了。此案例反 映出了目前消费市场上的弊端: 强制捆绑性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情 况。 在众多消费法律规定中, 明确地写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 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但众多消费者面临这种情况时采取的大多 数都是容忍消极的态度。 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里所说, 消费者 有权利自由且自主的来选择提供于他们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有自由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 一项服务。 所以消费者要擦亮双眼, 应该明确地对经营者强制的 行为进行拒绝, 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只有这样, 才能够营造 健康的社会
13、消费环境。 五、 加强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一) 完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1 修订并完善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1993 年颁布 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施以来, 虽然对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的权 益起到优化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逐渐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重大问题, 没有起到给消 费者的自主权利一个很好的满足, 例如此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没有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 对违反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人没 有达到良好的惩罚和制约措施, 也就是说这个法律机制和条例没 有达到很好的制定和完善。在此情况下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 规,首先应明确提出基于消费者
14、弱势地位而进行保护的立法宗 旨, 并将经营者是如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实大大提出, 以加强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力度;然后在法律法规中加强修改和规 定, 清晰的明确出消费者的需求和选择, 将消费人群扩大, 保护了 更多的消费人群; 再次, 要扩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 加强规定 力度, 严肃的提出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 要具体、 明确。所以, 应 该在立法的方面提出并且强调消费者的权益的重要性, 从而将保 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宗旨, 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的力度。 2 优化政府部门使其明确分工, 加大其执法的力度。 由于现 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里写出了政府的各部门、 岗位和工作职 守
15、, 并且明确表明各部门相互配合的行政框架, 在这种情况下很 难达成互相帮助各尽职守的态度, 所以造成了政府内各部门相互 推诿的现象, 使工作拖沓停止不前, 降低了办事效率, 严重影响了 政府的形象。所以要整合部门, 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统一协调 各部门进行执法工作, 方便消费者, 提高了消费和服务水平。同 时, 国家也可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建立出可以保 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化机制部门, 强化了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 协 调了各机制的执法工作。 (二) 建立健全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机制 1 各地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进行加强保护。消费者协会是依 据法律而设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性的监督与协
16、助的、 为使 消费者权益合法受到保护的社会团体组织,它的职责有以下几 点:(1) 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消费者协会所提供的消费信息和咨询 服务;(2)消费者协会可参与和有关部门问题类似的监督活动; 2015 3 (下)法学研究 (3) 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要向此协会反映, 从而消费者协会予以建 议;(4) 消费者协会应当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提出的争议问题和投 诉, 并积极对其争议的事件进行调解和分担;(5)在消费者投诉 商品质量或其他商品问题时, 消费者协会人员应当上报给鉴定审 查部门使其进行鉴定, 并将鉴定结果告知消费者;(6)此协会要 积极鼓励、 支持消费者对侵害自己权益的问题进行诉讼。 以上职责要想正
17、确实施, 需要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的积极配 合, 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 在大众传媒或者信息资源的提供下, 可以推出申诉热线、 网上信息回馈, 来起到一个快速反映消费者 意见的作用, 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 更快捷有 效地及时处理问题, 在有限的时间内给予最快速明确的答复和解 决方式。 2 建立独立的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仲裁指的是当事人根 据他们之间所自行订立的仲裁协议制度, 自主自愿的将其争议提 交由非官方仲裁庭进行裁判, 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这种 形式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至于 消费者仲裁机构的建立, 应独立于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协会以示 公
18、正, 要充分的体现出其机构的独立性。 并且应该在地方试点的 基础上, 总结并修改经验, 遵循自主自愿原则, 制定部分符合该地 方的法律条例, 来监督实施仲裁协议和机构的达成。 (三) 消费者如何实现自己的选择权 1 消费者如何实现自己的选择权:(1) 应该有自己的意识, 不 应随波逐流, 想好或者想清楚自己需要什么, 而不是思想受他人 摆布, 要拒绝他人的干扰。 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有清楚的辨别 能力, 避免他人误导自己。 (2)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时, 要有明确的拒绝。 面对不喜欢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不需要的商 品和服务时, 消费者要明确告知经营者自己的态度, 充分使用自 己的拒绝权
19、利, 这是消费者的一种行使方式。 (3) 消费者在购买 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要有主见, 充分行使自己的挑选物品的权利, 不受经营者或推销者的干扰。 2 消费者实行选择权的注意问题:(1) 消费者实行选择权, 要 合法行使, 不可擅自主张, 不能滥用行使权, 要在保护国家、 社会 与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行, 不能违反社会公德。 (2) 消费者实行 选择权的时候, 要明白经营者对你的意图。 并不排除经营者对你 的推荐。 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它以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违法的经营者进行制裁, 使消费者能 够懂得保护自己, 倡导其正确消费, 更好的推动了经济的和谐发 展。所
20、以我们相信, 消费者的权益能够被很好的保护, 会使市场 更加繁荣,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会不断提高, 也会促进消费者权 益保护的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许明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2童忆“捆绑销售” 如何维权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5 年版 3刘益灯 消费者保护冲突及解决对策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纯粹的客观说彻底地贯彻了刑法的客观主义,有效地限定 了刑法的处罚范围, 最大范围地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利, 但是这 也存在着缺陷。 纯粹的客观说彻底贯彻了结果无价值论的思想, 主张应从事后的纯科学的立场来判断危险的有无,但是这种事 后的纯科学的判断只不过是根据科学的因
21、果关系法则对事后查 明的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 并不是由人实施的具体的价值评判, 因此这不符合社会行为需要价值判断的特点。并且,以事后的 科学的标准作为判断, 没有发生的事情就是不能发生的事情, 没 有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就是没有危险的行为, 换句话说,“所 有未造成侵害后果的行为都是没有危险性的,所有的未遂犯也 都将变成不能犯” ,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唐的。另一方面, 纯粹的客观说不仅以行为时存在的全部情况作为判断资料。而 且还包括行为后的事实情况,这就导致将行为后发生的与行为 人的行为危险性无关的其他事实也纳入判断资料之中,从而导 致某些具体案例结论的不合理性。例如,妻子在丈夫的饭中投
22、入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是丈夫在吃完饭后偶然有饮用了解毒 药, 从而没有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 如果用纯粹的 客观说来解决问题,必然会导致妻子投毒的行为是没有危险性 的, 显然不符合情理。 二、 危险的判断标准 当某一个行为未发生侵害法益的犯罪结果时,如何界定该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未遂犯还是不能犯, 关键是看它是否具 有侵害法益的现实的、 紧迫的危险。因此, 在笔者看来, 应该以 事后查明的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事实为判断资料,根据科学的 因果法则, 站在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来判断, 具体考察在当时情况 下导致犯罪结果不能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就事后所查明行 为时所存在的事实来看, 发
23、生结果的可能性或盖然性很大, 则应 当构成未遂犯; 如果发生结果的可能性或盖然性很小, 则应当构 成不能犯。 具体而言, 首先, 应当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存在的客观事实 为危险有无的判断资料, 我国是一个彻底贯彻客观主义刑法观的 国家, 因此危险的判断必须以行为时现实存在的全部客观事实为 基础。 其次, 危险有无的判断必须以行为时的全部事实为基础进 行事前考察, 即具体考察和判断当时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 的有无。 如果对查明的事实进行事后判断, 那就相当于已经有了 确定的现实的危险性结果或者没有危险性结果, 这就会得出所有 的结果不会发生都有其必然性,因此都应该按照不能犯进行处 罚, 显然这是一个很荒唐的结论。再次, 判断危险的有无应当站 在一般人的立场上, 一般人的立场就是指社会上具有正常辨别判 断能力的人。因为刑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保 护刑法法益、 维护社会秩序, 只有坚持以一般人的立场为基准, 才 能实现刑法的这一保障社会的目的。 最后, 危险有无的判断应当 以行为当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盖然性程度为基准。 注释: 何荣功 实行行为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21 页 赵秉志 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第 175 页 (上接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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