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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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宝引证码】 CLI.4.120497 卫卫生生部部、国国家家发发展展和和改改革革委委员员会会、工工业业和和信信息息化化部部等等关关于于印印发发关关于于建建立立国国家家基基本本药药物物制制度度的的实实施施意意见见的的通通知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卫药政发200978 号 【发布日期】 2009.08.18 【实施日期】 2009.08.18【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
2、 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 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药政发200978号) (法宝联想:部门规章约 6 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 12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法 学期刊约 2 篇 法学文献约 1 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
3、医药局制定 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 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 应,公众可
4、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 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 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 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 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委员会由卫 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
5、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 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 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 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 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根 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 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国家
6、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 3 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 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六、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 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 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 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其他医 疗机构和零售药
7、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 七、各地应重点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具体制定参与投标的 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 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充分 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 八、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 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九、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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